最近,辽宁省艺术学校组织2003级模特班部分女生到沈阳荷兰村水上乐园,每天晚上7时到9时与穿三点式的火辣女郎同台演出,这些学生不时遭遇食客骚扰。校方声称,让这些学生去是给她们一个舞台锻炼的机会,因为模特班平常实践的机会不多。(《辽沈晚报》4月14日)
孔夫子说: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一般院校都要在学生毕业前安排实习,如师范
生一般要去学校课堂实习,理工科学生要去研究所、工程队、厂矿企业实习,这样的实习讲究的是专业与工作性质对口,目的是为学生踏入社会积累实践经验。
那么,艺校学生应该到哪里实习?应该安排什么样的实习内容呢?前年,曾有媒体报道,江西省文艺学校萍乡分校将女学生安排到厦门市某夜总会进行毕业“实习”,每天晚上十点到凌晨一时半进行歌舞表演;大连民族学院将模特专业女学生安排到珠海、东莞等地娱乐城、夜总会“实习”,专门从事卖酒、陪酒生涯。对此,笔者曾撰文表示质疑,因为这样的实习纯粹是挂羊头卖狗肉,是利益驱动下的一种“逼良”、“诱良”行为。如今,又曝出让模特班女生与“三点式”女郎同台演出这样的“实习”新闻,如此看来,艺术类院校学生应该如何安排实习,确实是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笔者对艺术类院校的规律不太熟悉,自然也开不出“艺校学生应该到哪里实习”的好方子,不过,从常理讲,倒是可以谈一谈“不应该如何实习”的意见。
首先是“实习”场所和环境不应该少儿不宜。让这些未成年的少男少女去夜总会、娱乐场等明显属于藏污纳垢的场所为寻欢客伴舞,或者让他们和“三点女郎”同台演出,对这些涉世未深的孩子们来说,显然是一种心灵上的污染。
其次是“实习”内容不应该文不对题。辽宁省艺校模特班女生的演出节目内容还算是健康的,但前面提到的江西省艺校、大连民族学院组织的“实习”却与专业牛头不对马嘴,纯粹是“陪客训练”,所“实习”的更多的是书本之外的恶俗。
第三是“实习”性质不应该功利。“实习”不能与校方的经济效益挂钩,借学生“实习”为自己赚钱,否则容易导致校方为了逐利而置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于不顾,将学生当成赚钱的工具。
第四是“实习”效果不应该起到反作用。夜总会、娱乐场等是灯红酒绿的场所,女学生对社会的险恶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对是非黑白的判断力还不够强,如果“实习”不能对课堂和书本知识有所巩固和升华,而是让学生在污浊的环境中产生身心迷失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实习显然是失败的。
少男少女处在人格成长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种重要阶段里,浸泡在与社会公共道德、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不良场所,会给他们的心理健康、价值追求、人格塑造带来严重的影响。笔者认为,艺校学生实习屡屡曝出丑闻,应该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作者:蒹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