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规定:高校开除学生要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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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15 17:57 《北京考试报》 | ||||||||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景 远) 北京市教委近日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新出台的试行规定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如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在进行处罚时,须经过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备案四个环节。
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将收到学校有针对性制作的处分决定书,上面载明多项信息: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作出的处分决定;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如果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据了解,试行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