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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学生权利 高校制定新规能否开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08/12 11:52  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克杰

  新学期就要到了,教育部新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将于9月1日在全国各高校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新规,各高校都相继修订和制定了本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一些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专门下发通知,督促各高校积极解决遗留问题,实现新旧规定的衔接。(8月8日《中国青年报》、10日《信息时报》)

  笔者注意到,一方面由于各高校在修订和制定本校学生管理规定时,并不是一般性地照搬照抄教育部新规,而是根据本校的管理理念和实际情况,作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诸如严厉处分大学生包二奶一夜情、结婚告知学校和允许女大学生生育休产假等规定,还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强烈反响甚至是激烈争议。另一方面由于各高校修订和制定学生管理新规的时间多在假期之中,多数学生都在休假,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对高校新规却没有获得足够的发言权。

  于是,笔者不禁想到,高校在制定大学生管理新规时能否也“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大学生的意见,让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们能够实际参与进来,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呢?

  在大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广泛质疑的强大压力下,教育部今年上半年制定并颁布了管理新规,适应观念的进步和形势的发展,新规向大学生“返还”了一些重要权利,受到了全社会普遍欢迎。而根据教育部新规修订和制定各高校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就成了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高校在行使政府委托给它的权力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任何变通。而高校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在行使自治权时,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学生不再是单纯的管理对象,而成为自治团体的成员了。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一部分管理权是属于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权,而另一部分则属于高校的自治权范畴,比如高校对学生进行的不改变身份的处分权。对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应该体现出学校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自治属性,而不能由学校居高临下地制定学生准则。

  广泛吸收管理对象参与学校管理,在制定管理新规时广泛听取大学生意见,不仅可以在讨论和争议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消除学生对学校管理的离心力和挑战心理,增强大学生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高校的团结和谐,而且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的合议,还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学校管理规范,因为这是基于自治者的自愿进行的,只要不存在违法性就无可厚非,从而避免出现新规条款广受质疑的尴尬。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各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最大败笔,就是普遍对高校定位认识不清,在学生管理中行政化和强制性有余,而自治性和平等协商明显不足,时时处处以学校为中心,把学生作为单纯的管理对象,我立规你遵守,没有商量余地。这种状况在当前各高校修订和制定新规的过程中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一言以蔽之,实行依法治校,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建设和谐校园,应当让大学生更加广泛地参与高校管理,当务之急是让他们参与学生管理新规的制定,尊重他们的权利,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以培养大学生的公民精神。这既是高校的职责,也是高校管理绕不过去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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