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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真人假证考研:是否能让考生考完试再定是非

http://www.sina.com.cn 2006/01/19 11:45  中国青年报

  作者:唐光诚

  因原始身份证模糊不清,考研女生小青(化名)为自己办了一张和原证件相同信息的假身份证。1月14日,考试期间,小青因伪造证件被所报考的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取消考试资格。(《新京报》1月17日)

  看了这个报道,谁都不会否认小青伪造证件的违法性过错,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但是如果仅以此认定为考试作弊而取消小青的考试资格,是不公平的。

  首先应当明确,小青伪造证件是由于有关部门的过错造成的。在小青出示的真实身份证上,除了隐约能看到模糊的头像、名字、身份证编号之外,其余性别、住址等处几乎是空白。可以排除是小青的故意行为造成身份证信息缺失、模糊,这说明身份证的制作存在质量问题,而这同时也说明小青没有考试作弊的动机。

  其次,小青伪造的身份证只是形式上的违法,而不是内容上的违法,只能说是合法身份证的仿制品。而且,小青考试时同时带了真假身份证,并把真假身份证的真实情况告诉了监考老师,为此可以证明小青没有作弊的故意,并不符合“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作弊情形。有关部门只能对小青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作出处罚,而不能因此对小青的考试行为实行“株连”,按考试违纪作出处罚。

  更重要的是,小青的权利受到损害却难以通过救济途径得到恢复。虽然有关部门给出了小青15天时间可以向相关部门陈述、申辩。但是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有关部门认定小青作弊,中断了小青的考试,纵然小青“昭雪”,也与今年的考研擦肩而过,权利救济成为了一句空话。这是任何补偿都难以挽回的。

  考试作弊自然应该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但考试关乎学生的前途、权利,有关部门在认定处罚作弊行为时应该慎重。在司法大力倡导“打击和保护并重”理念的时候,有关部门在认定处罚考试作弊行为时,可以在程序设计上更人性化一些。比如对作弊行为的认定,不应该公权至上,而应该考虑有关部门可能存在的过错,保证学生可以通过救济得到权利的恢复,让所谓的作弊考生考完试以后再定“是非”。不然,耽误考生的“一时”,就可能会耽误考生的“一生”,这个损失是谁也难以承受、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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