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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意味着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02/07 11:13  中国青年报

  作者:文志传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新京报》2月4日)

  众所周知,择校费乃是教育收费一大顽疾,一直以来都为老百姓所痛恨,舆论频频抨击。税务总局等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于抑制择校费,然而其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因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以实现。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不久前说,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收取择校费。(《东方早报》2005年12月23日)而征税则意味着择校与择校费合法化,显然有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择校费征税的名目,叫做“营业税”。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学校牟取利润合法化。朱自清先生有个“学店”喻。他在《教育的信仰》说过:无论是办学校的、做校长的、当教师的,都应当把教育看成是目的,而不应当把它当作手段。这就是“教育的信仰”。如果把教育当作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名和利。朱自清先生说,教育失去信仰,学校就会变成“学店”。

  “教育产业化”这个提法从它产生之日起,教育部就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的提法。然而,尽管教育部不曾承认“教育产业化”,但“教育产业化”却一直“化”个不停,成为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一大理论根源。而今税务总局等部门推出的择校费征税,恰恰给“教育产业化”提供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使择校费合法化,而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营利”的合法,这就违反了《教育法》。人所皆知,教育是公共产品,不是赚取利润的产业。即便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择校费的产生,根源在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优质资源的匮乏。因此,解决择校和择校费,应尽力合理配置资源和提高资源质量,从而逐步取消重点和择校。在此之前,凡收取择校费,均应上缴国家;倘若违规收费,则应没收,而不是征税。理由很简单,属于国家配置的教育资源,决不能成为学校牟取利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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