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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论:见义勇为不能只为高考加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08/18 12:00  三秦都市报

  新闻链接:福建省南平市市民任建平,默默做了几十年好事,从来不求回报。但自从福建省出台了一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子女中考、高考可以加分”的政策之后,他“开始为申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奔忙”,并因为未能如愿而把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而他本人也被人质疑“见义勇为只为高考加分”。(8月15日新华网)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是一件很让人尴尬的事。对任建平本人来说,他原来可以自
我评价为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并从这种自我肯定中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但现在可能就不那么肯定了;对任建平周围的人来说,他们原来可以把任建平当做一个楷模来学习和教育子女,但现在这个楷模可能也有一点黯然失色了。

  一切都是“功利性”这个霉菌惹的祸。我们之所以会尊敬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因为他做了好事不求回报。如果一个人做了好事就要求得到回报,那就不算是“好事”,也就是说不能被认为是一种道德行为,而只能被认为是一种交易行为了。市场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一个人只要不是白痴,那他天生就会交易。交易无所谓高尚不高尚,只有合算不合算,因此也没有是不是值得提倡和值得尊敬的问题。

  当然,我无意在这里贬低任建平先生,毕竟他当时救人的时候并没有想到这样可以为孩子“加分”。我担忧的仅仅是:

福建省出台了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会不会有人专门四处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会不会有人精心策划“见义勇为”的事件(一切皆有可能)?那些因为见义勇为者的孩子因此而进了好学校之后,他们还能不能继续受到社会的尊敬?要知道,一个以道德高尚的面貌出现的人,一旦被人怀疑其动机不纯,那对其形象的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

  如果道德行为可以预期获得超额的功利上的好处,就必然会导致虚伪,使道德人物蜕变为“交易人物”而丧失其道德号召力。据报道,现在全国有35个省市制定了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例、办法等,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好处包括奖金、荣誉称号、长工资、晋级、子女就业或升学等方面的优待等。我想,制定这些条例、办法,目的当然是为了鼓励、促进见义勇为这种道德义务,但是不是忽略了这样有可能使人们的道德动机变得不再纯洁,而有可能最终使道德行为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只剩下交易行为了呢?

  在我看来,正确的做法也许应该是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据我所知,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怠于给予救助罪”或类似的罪名,违反这一法律义务的将被处以从罚金直至两年监禁的处罚。当然,我也同时主张制定“见义勇为法”,确保那些见义勇为者在救助时所受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注意,是补偿而不重奖。这样既可以防止让我们痛心的“见死不救”现象的出现,也可以防止“伪道德,真交易”行为的出现。

  一个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却受到了“只为高考加分”的质疑,这对他本人是一种伤害,对醇化社会风气也没有什么好处。任建平的遭遇证明,我们似乎仍然没有找到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好方法。(邬凤英 北京·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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