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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江苏“义务教育证”能否走出“省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08/25 10:08  新京报

  这是一次正向的呼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在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几乎与此同时,江苏今年将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发放《义务教育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持此证在全

  省范围内城市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杂费(新华社8月23日电)。

  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提出的受教育权问题,需要落实。江苏即将启用的“义务教育证”制度,不妨看作一次实践和探索。又缘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的社会敏感度,“义务教育证”制度若能收众望所归的实效,也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教育公平权利的一次积极呼应。

  从某种程度上说,“义务教育证”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教育凭证制度有某些相似之处,即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管理机构给学生发放就学凭证,学生可以凭“就学凭证”,选择任何学校读书,也可以到外地学校上学。学校则将收到的“教育凭证”向政府兑换教育拨款。这种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学校之间的竞争,二是每个学生都能自由选择学校,不论到什么地方都享有义务教育的机会。也正是因此,人们对江苏省的做法抱以期待。

  首先要让城乡学生在“义务教育证”面前人人平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问题已经有了改善,但到目前为此,它之所以仍与公民受教育权所诏示的平等、公正原则存有距离,只在于这种权利如何不再“口说无凭”,如何不再表现为城市的施惠而成为公民应享的利益。此前,在一些地方,出于城市教育资源紧张等原因,并不总能让所有的外来工子女得到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就学权利,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屡屡为外来工子女入学设限。因此,人们希望江苏“义务教育证”能够以制度的形式,将外来工子女受教权固定下来,使城乡学生的权利平等成为必然。由此而言,“义务教育证”的推行,不可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

  其一,“义务教育证”制度如何真正成为流动、透明、开放的教育凭证制度,不至于演变成为新的权利限制措施,仍有待细节完善。这至少包括:“义务教育证”会否沦为一种新的部门利益的

蛋糕,进城农民工会否遭遇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办证难”现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务工就业”概念如何定义,是否包括寻常摆摊卖菜者,“义务教育证”是基于一种无条件的权利需求,还是基于一些苛刻的前提设定?还有,流入地政府在对待持“证”学生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

  其二,人们同样关注的还在于,江苏省的“义务教育证”制度如何与全国性的教育制度对接。江苏省的做法只是适用于本省,但很明显的是,江苏省同样有流入全国其他城市的农民工子女,那么,“义务教育证”会不会因为出省而变成废纸一张?同时,江苏省同样也必须接纳外来农民工子女,他们很可能因为流出地政府政策所限,无法得到那一纸证书,他们的受教育权是否依然被流入地认可?由此而言,与其说寄望于全国通行的“义务教育证”制度,不如说更寄望于不仅仅依赖于一纸证书的就学权利。

  人们对“义务教育证”的关注,对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期待,不能是建立于悖论下的公平梦想,而必须是以平等受教育权构筑的“现实的乌托邦”。这无疑需要包括法律制度、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更加务实、积极的努力与完善。

  □杨耕身(湖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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