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教育 > 教育信息 > 正文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09/06 14:25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景 远) 今年教师节前,小学初中老师们迎来了新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阅读新法可以发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被明确写入条文中。

  如何保障教师收入?旧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但没有写明具
体措施。新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记者看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用了一整章的篇幅,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地位、待遇、资格等五方面作出较细化的规定。

  根据新法,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

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新法还要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新浪网教育频道与《北京考试报》共建专栏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教育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