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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指导意见》应细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 10:47 环球时报
评点 《指导意见》应细化 姜明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的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大学。假如患病严重到不能完成学业,就不可能上大学。但总的来说,应该把政策尽量放宽。 《指导意见》应该更加细化,明确疾病“严重”到什么程度,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最好由卫生部门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这样,学校就可以根据标准、医院诊断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价一个学生的疾病是否“严重”到无法完成学业的程度。 至于校方曾经提到的“免责协议”,不管是学生还是企业,与校方签订协议后,大学生应该享受的医疗服务不能因此消失,学校照样有责任负责其治疗费用。 韩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管理关系,学校组织教学,管理学生,发放文凭。另一种认为是民事关系。学校提供教学条件,学生掏钱买教育服务。 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印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除无法完成学业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应受限制。从小阳体检状况来看,并不能认定其所患疾病将导致其无法完成学业或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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