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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更要赋“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5日 10:23   解放日报

  雷泓霈

  谴责杨老师是应该的,但笔者以为,及时出台教育惩戒细则,才能杜绝 “杨不管”现象。

  过去,我们曾有工读学校,对一些学生实施必要的“教育惩罚”。可今天的法规似乎过分保障了孩子的权益、呵护了学生的自尊,虽然是社会观念的进步,但是教育者批评权、处罚权的行使受到了过多的捆绑。

  只要教育行为的实施是在关爱的基础上,哪怕是适当惩戒,也不该受到责难,而应得到理解支持。这是教育发展赋予教师不可或缺的职业权力,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不可或缺的精神营养。

  事实上,很多国家至今仍保留教育惩戒权,制订了惩戒细则。如新加坡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让惩戒细则看守教育”,可避免教育者的权力滥用、粗暴倾向,又可强化学生的规则和服从意识。为此,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在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机制。我们在要求老师担负起更多的“责”的同时,更需要赋予老师相应的“权”和“利”。只有“责、权、利”三者有机结合和协同作用,“杨不管”事件才会真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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