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应合理划分学区
《条例》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根据学校规模和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
不得设重点和非重点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区域、范围以及招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校长实行任期制
校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课余不得有偿授课
学校、教师不得以有偿形式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授课。以有偿形式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授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教师实行聘任和流动制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到农村支教
引导、鼓励和支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学校任教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任教时间计入工龄,并给予优厚待遇。
制定学生公用经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随着国家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寄、送或者传真、电子邮件发至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写明电话等联系方式)。联系人:徐三丹;联系电话:(0431)85091353;传真:(0431)85091319;电子信箱:xusandan@163.com;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邮编:1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