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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教育惩诫现行办法不能再糊涂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 15:02   燕赵都市报

  即将过去的10月,对于教师职业而言夹杂着一丝悲凉,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惩诫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据悉,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诫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北京晨报》10月28日)

  这位负责人提出的是一个很现实、也很迫切的教育难题,即对学生如何惩诫、甚至能否惩诫的问题。由于一些教育理念的模糊或是由于现实压力的存在,教师对学生的惩诫权以及相应的方式方法,已经被糊里糊涂搁置了多年而未予真正明晰。毫不夸张说,这已经给中小学教育带来了一些较为严重的后遗症。

  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的可以应用的有效惩诫方式,在中小学教育中已经发生了两种极端的倾向:一是“不管”,二是“乱管”。因为没有明确的惩诫权撑腰,相当多的教师陷于技穷之窘,类似“杨不管”事件,可以说就与教师惩诫权的空白干系很大;还因为没有可资参考的科学惩诫方式,有些性急的教师便祭出了肢体暴力,使得体罚难以绝迹,因为这是最省事最直接的惩诫办法。

  对教育惩诫办法确实不能再糊涂下去了!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教师的惩诫权;其次对教育惩诫的原则及操作方式应予规范,澄清概念,划定界限。总之,既要使教师们“有所适从”,又要防止过度惩诫的发生。

  显然,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惩诫是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没规矩不成方圆,没规则不成社会,没有遵守规矩规则的好习惯难成文明人。但对每个人来说,规矩不是天生就明白的,而且都有这样那样的弱点需要克服。特别是,受到发育水平和阅历所限,少年儿童对很多事情的是非观念往往并不是很明确。很多时候,要让他们更好地记住规矩、克服弱点、明辨是非,予以适当惩诫可能是一种无奈、一种不得已,但效果却有可能更明显,因为这将使孩子们虽“未明事理”,却“预知对错”。

  如果从理想化的角度出发,一概硬性拒绝惩诫教育的方式,剥夺教师的惩诫权力,负面影响十分明显———而这恰恰是正在广泛发生的现实。目前的教学制度设计中,一个教学班普遍都是四、五十人,管理这样一个集体,如果不树立一套惩诫的办法就会引起混乱。更重要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惩诫权力实际上也是剥夺不了的。对一个教师来说,其“对学生进行惩诫的权力”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是共生的,不赋予教师惩诫权,很有可能导致课堂软暴力的产生,哪怕语言节奏上的变化、表情上的示意,甚至某些正面的表扬,都可能使学生遭遇压力。如果非要说惩诫是一种“加害”,则这种软暴力比明确的惩诫“加害”尤甚。即便两“害”相权,对教育惩诫也不能一概否定或态度暧昧。

  完全理想化的教育方法是不存在的,单纯的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不辅以惩诫的教育是跛脚的教育。明确了教师的惩诫权,规范了可以采用的惩诫方式,教育的功能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而且这样还可有效消除师生之间因惩诫和被惩诫而引起的隔膜,课堂暴力将因之减少而不会增多,学生的尊严和人格将因之得到保护而不是破坏。(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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