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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见本报今日A35版)。
惩戒是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郭立场(高校教师):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但是,把教师的惩戒与个别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是不对的。事实上,通过惩戒,可以让学生清楚地知道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能让学生对学校和教师产生一种敬畏心理,把教师对他的惩戒内化为心中的一把“尺”,处处衡量自己的行为。
肖华(公务员):我国在教育惩戒方面由于缺少相关规定,“体罚”和“惩戒”分不清,导致了两个极端的出现:一是教师不敢惩戒学生,另一个是把体罚默认为惩戒教育,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为了教育,为了孩子,也为了教师更好地行使完整的教育权,有关部门应该对教育惩戒提出相关的规定,一旦出现矛盾时,能有法可依地解决。
别让“正当惩戒”成变相体罚的借口
童克震(职员):“生不教,师之过”。“教唆”老师惩戒学生,不是有意制造师生之间的矛盾对立吗?两起“弑师案”中老师教生无方也是一大原因,其中不乏“惩戒”的负面效果。在教育的大是大非面前,鼓励老师惩戒学生,无疑是把老师和学生往火坑里推。
王军荣(中学教师):教育不能没有“正当的惩戒”,但问题是如何让教师明白“正当的惩戒”的全部意义。现在好不容易使体罚现象减少了,教育部又要提倡“正当的惩戒”。而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教育部自己也还没有搞清楚何谓“正当的惩戒”,那让教师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呢?弄不好,就很有可能成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借口,到时候,他们还会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教育部允许的!
教育惩戒
需要一个度
陈一舟(国企干部):教育惩戒是权力也是一门艺术,应该以爱为前提,惩戒是为了教育孩子,使他变得更好,而不是把学生当成发泄教师情绪的对象。显而易见,要想让教育惩戒行走在“正当”的路径上,释放出应有的教育价值,就必须先给教育惩戒权立规矩。
阮占江(媒体从业者):适当保留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具有一种强烈的现实必要。由此来看,对于老师的适当惩戒权,不仅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应有一个理性与客观的态度,包括学校在内的社会各界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态度,而不是想当然地予以否定与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