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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师工资以绩效为基础 不得挂钩升学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 10:1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教育部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

  通知强调,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通知表示,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通知还强调考核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据了解,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教育部:教师工资以绩效考核为基础

  新华网消息教育部2月5日发布《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下简称《意见》),要求不得把升学率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指标,教师绩效工资要以绩效考核为基础。

  《意见》指出,教师绩效考核内容为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

  《意见》将师德放在绩效考核的首位,明确要求“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意见》指出,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意见》指出,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意见》指出,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意见》指出,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意见》指出,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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