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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热议:法律不宜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8日 19:07   东方今报

  作者:盛大林

  近日,湖北省欲立法禁止家长看孩子手机短信惹争议。这一正在审议的地方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对此,很多家长并不认同。他们担心此举阻断了家长深入了解孩子情况的渠道,本来就很难管的孩子“更没法管了”。但中小学生听了很兴奋,有孩子就跟父母说了:“听见没有,以后不许看我的日记和短信,否则,就是违法。”(据6月2日《长江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手机短信是一种信件,网上聊天也是通信的一种形式,因此家长开拆或查阅孩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当然是违法的。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的立法草案,两种说法大同小异,甚至可以说湖北省的规定是多此一举。

  法律早有规定,是否就无可争议了呢?不是的。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众所周知,家长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的除外)。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当然要“监管”自己的孩子,这就需要充分地了解孩子,如果连孩子在想什么、干什么都不知道,监管确实很难做到位。

  据调查,未成年人的所谓隐私,有92%以上是一些不愿意让父母知道的不良行为和不健康心理。此外,如果父母查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等行为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悖论。未成年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因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法律,那也要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诉讼,而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难道让他们的父母自己告自己吗?

  当然,父母随意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是不宜提倡的,我也认为,父母了解孩子首先应该采取询问、沟通等方式。但我同时认为,能否查看手机短信等问题应该由家长和孩子“协商”来解决——在血缘关系的维系下,在难分彼此的利益共同体中,很少有什么事情不能商量,也很少有什么矛盾不能消弭;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人家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且是大人与孩子之间的事情,只要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伤害(比如溺婴、毒打等),法律就不应该介入。

  总之,在家庭内部事务问题上,人们应该充分相信道德伦理的约束力,也应该充分相信家庭感情的调节力;人们更应该相信父母比法律更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法律虽然很有力量,但这种力量只能解决利益问题,却不可能解决感情问题——权益分配公平了,家庭感情破裂了,这样的“好事”,法律干得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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