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新疆发改委召开教育收费标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区教育收费清理及保留、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会议介绍了国家和自治区保留了95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了32项。初步估计每年可减轻学生和学生家长3.2亿元的负担。
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发改委会同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再次对现行教育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清理,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此次公布保留项目分为七大类95项,包括:学费、报名考试费、证照工本费、培训费、住宿费、研究生培养成本和违约金、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取消的32项中,国家已取消项目14项,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杂费,借读费、农村寄宿生住宿费、高三补课费、补考、重考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费、高等学历(含普通、成人)文凭证书工本费、学位证书工本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教师资格认定费。
自治区本次取消18项,主要包括:社会四六级英语考试费、新疆实验中学理科实验班考试费、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考试费、少儿计算机考试费、电大成人普通大中专期末正考、补考、单独命题考试费、高中、中等、中师毕业证工本费、图书借阅工本费、成人中高等毕业生资格审查费、研究生资格审查费、新增专业评审费、查分查卷费、教研活动费。
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消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其中,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取消时间执行,自治区取消的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教师资格认定费”取消时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押金、捐赠和捐资助学款,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有关的捐赠和捐资助款。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收取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入学有关的“捐资助学款”等文件一律废止。
自治区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教育收费清理过程中遵循了四个原则:国家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部保留;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授权各省(区、直辖市)制定的,全部保留;自治区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法律法规的政策依据的,予以保留;自治区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进行调整或依据不足的,予以取消。(记者/杨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