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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规划纲要》第六章教育体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 13:22   新浪教育

  第六章  教育体制改革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体制保障。

  (二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的观念,努力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推进大中小学教育有机衔接,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互相沟通,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学习制度,探索建立高等学校学生校际转学制度。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深化课程教材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学科专业结构的动态优化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

  改革教育质量和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建立各个学段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及教学反馈系统。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的科学评价方法和基本程序。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和质量年报制度,建立社会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每所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学有其位。

  深入推进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把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继续加强高考招生北京市自主命题,以考试内容改革为重点,探索考试方式的改革。探索开展市属高校本科自主招生试点,招收有特殊才能、特殊贡献及拔尖创新的人才。继续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以会考成绩和职业素养测评结果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比例,建立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制度。成人高等教育探索实行标准化考试和社会化考试相结合、文化考试和岗位业绩评价相结合、统一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入学方式。探索实行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推进高考报名社会化试点。

  (二十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坚持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高校后勤改革。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完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教职工岗位聘任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吸引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建设管理和人才培养,建立由行业专家和企业管理者参加的职业学校办学指导委员会。

  (二十三)办学体制改革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开展公办学校之间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公办教育多种实现途径。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独立、共同捐资、出资兴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完善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整体规划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市、区(县)两级政府要采取专项资助、给予奖励等措施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促进民办教育有特色、高水平发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明确各类民办学校变更和退出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四)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加大首都教育发展保障力度。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教育管理权责,加大市政府统筹力度,落实区县政府管理职责。鼓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发展。

  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建立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规、政策、标准、公共财政等手段引导和支持教育发展,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建立首都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

  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学校家长委员会和家长教师协会的作用,引导社区、家长参与监督学校管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其他中介机构在教育决策咨询、高等学校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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