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父母已协议离婚,王丽在向父亲讨要生活费和教育费未果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小庙法庭判令父亲向女儿支付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共计20000余元。
王丽的父母于1998年协议离婚,王丽由母亲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2007年9月,王丽考入省内一本科院校,学习、生活费用巨大,单靠其母的收入难以维持,而其父亲是一国有企业职工,除了工资外还有其他生意收入,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王丽在向其父亲讨要生活教育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45000元。而其父认为在离婚时已付给王丽抚养费5000元,另外还给王丽留了11000元,应抵作王丽的教育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丽虽已成年,但仍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来源。为了鼓励王丽学习,接受高等教育,父母应视其自身的经济能力继续提供必要的费用。由于王丽的父母离婚已达十年之久,虽然其父亲当时已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但考虑到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王丽的父亲留给他的11000元不应冲抵王丽就读高校的费用。遂判令王丽的父亲支付王丽教育费和生活费共计20000余元。(本文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