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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在家上学”应获立法许可与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6日 15:30   新闻晨报微博

  熊丙奇

  当下,不少中国家长认为学校教育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效果、评价手段等多个方面都不能让孩子真正体会到学习的快乐,不能高速有效地吸收到有用的知识,不能掌握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学习方法。于是,有些家长用行动表达不满:让孩子在家上学或者进入私人办的私塾、学堂。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湖北、云南等地存在大量在家上学的个案。

  在家上学,国外早有实践。美国的调查统计显示,过去20多年中,在家上学儿童比例增长很快。在上世纪70年代初,当在家上学运动刚刚诞生时,它只吸引了2000名支持者,到2003年达到110万,占5500多万学龄人口的2.2%。美国驻华使馆中文资料显示,2004年有多达120万名美国儿童在家里接受教育,在家上学已经成为美国增长速度最快的一种教育形式。美国在家上学的学生人数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特许公立学校学生和教育券学校学生之和。

  我国近年出现的“在家上学”,形态上与国外所倡导的 “在家上学”不同。国外“在家上学”,是真正意义的“在家”,由孩子的父母进行辅导、教学,且父母拥有相应的教学资格,对于父母不能教授的课程,则聘请家教,或者通过网上课程学习。而国内的“在家上学”,基本上还是学校形态,诸如私塾、学堂,是父母把孩子送到一个地方集中学习。

  “在家上学”在美国出现时,也曾遭遇强烈的争议,从义务教育角度分析,出现争议是必然的。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在家上学”会不会演变为非法办学,一个家庭对孩子进行教育,是在家教育,几个家庭或者更多家庭把孩子集中在一起自主教学,是不是在家教育?如果是,这种教育和学校教育有差别吗?其二,“在家上学”会不会导致学生辍学,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不能排除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庭以“在家上学”为由把孩子领回,却不对孩子进行教育。

  美国各州针对 “在家上学”的立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为规范全国的“在家教育”,美国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提出建议,各州应为家庭教学建立标准,诸如家长应有教师资格证书,应采用认可的教材,应重视学生在基本学科的表现,各州应要求家长定期向学校官员汇报学生进步情况,以保证家长能胜任教学等等。

  我国目前私塾、学堂形态的“在家上学”,借用了“在家上学”的概念,但存在“非法办学”的嫌疑。这些把学生集中在一起学习的私塾、学堂,从形态看,就是办学,而不是个体的在家教育,如果不注册为学校或培训机构,其办学就存在“合法性”问题,使其办学质量、校舍安全、受教育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监管漏洞,也使自身陷入严重的生存困境。同时,由于其一直宣传“在家上学”,也造成社会对“在家上学”实质的误解。

  另外,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如果孩子还是要经历中考和高考,选择在家上学是很有风险的。在家上学更多是体制外选择,一些家庭选择不送孩子上学,其打算是根本不让孩子参加中高考,而是准备让孩子出国留学。如果在家上学主要是这种目的,那么,其对我国教育发展的意义十分有限。

  针对在家上学的需求,我国应启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允许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接受家庭教育,当然,也必须对这种“在家教育”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对父母的教学资格、在家上学的质量监督等进行明确,避免由此催生非法办学和适龄儿童辍学。与此同时,应切实推动中高考制度改革,打破现在单一的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为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提供多元的选择。

  (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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