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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6日 11:03   中国教育报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以上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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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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