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一名在校大学生网上发帖称,在学校举行的一场实验考试中,监考的男老师强制要求多名女学生暴露隐私部位,参加胸部检查和腹股沟淋巴结触诊考试。校方已经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并给予该教师留党察看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女性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是宪法所要求的。女性的身体私密权神圣不可侵犯。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这不仅要求不能非法检查女性的身体,也要求检查女性身体时,不能有任何不合适的人在场。同时,妇女权益保护法还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该大学显然没有合理安排好这次检查考试,让男老师在旁边监考,为男老师进行性侵犯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严格保护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群尚未结婚的姑娘被要求在男老师面前脱光衣服,势必给她们的身心健康带去极大的伤害。因此,大学作为主管单位需要和男老师一同承担起侵犯女生身体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更让人气愤的是,21个考试项目中有18个不需要女生脱衣服,而这名男老师没有按惯例让女学生们抽签选题,偏偏统一地选择需要脱衣服的两个项目,要求所有女生必须脱光衣服考试,否则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其间还伴随着“袭胸”行为。而且他还要求考试中无明显过错的同学再次补考,补考的内容还是需要脱光裤子的项目。让人不禁怀疑他的行为动机是什么?他显然已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虽然学校已经对男老师进行了行政记大过的处分,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学校还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果将来真的依法确定该老师构成了犯罪,则应及时对其进行解聘。同时,学校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该事件对女生们的影响,主动向女生们诚恳道歉,并不能仅仅要求该老师进行道歉;聘请心理专家对女生们进行恰当的心理干预,并主动赔偿女生们的精神损失。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尊重还不够,使得一些心怀不轨者有可乘之机。能否考虑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妇女身体的一般检查应当由医生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于妇女身体的特殊检查必须由女医生进行;其他男性不能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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