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微博)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至此,“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提法,已有18年。
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去年8月,《人民日报》记者对此曾在广东省做过专门调查,当地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差一到两个档次。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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