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身份一点儿也不虚拟,对作弊考生个人信息的网络公示要拿捏好尺度;惩戒只是手段,树人才是目的,混淆了手段与目的,高校的育人本位就会模糊
年关临近,“考试周”无疑是大学生念叨的高频词汇。在分数的诱惑、挂科的担忧下,不少学生在考场上不凭真本事、耍起障眼法,最终被监考人员抓个现形。
作弊事败已然羞惭不已,让一些考生更闹心的是,有的学校还把舞弊行为以及个人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通报,以儆效尤。据报道,日前黑龙江某高校大四学生考试舞弊的公告,还从校内网“翻墙”到了公共互联网,流传在外的污点信息让学生备受煎熬。
黑龙江的舞弊信息外泄,或许是个别案例,但是在校内网“张榜”公示舞弊考生,已是不少高校的“例行公事”。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日益成为现代社会选材用材的重要标准。学校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零容忍”的价值判断无可厚非,这既是对守则考生的变相激励,也是塑造诚实观念、维护诚信体系的必然法则。
然而,“零容忍”并不意味着要把违规考生变成“透明人”。各大学一般都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作为罚则,考生一旦作弊被抓,便要承担诸如取消成绩、记入诚信档案甚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学校通报作弊学生的院系、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本意在惩罚违规者,同时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威慑效应。但即便是犯错的人,也有保护隐私的诉求和权利。公示违规学生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这是校方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
电子信息的保护,并非无据可查。前不久全国人大[微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身份一点儿也不虚拟,如果学校决定对作弊考生的个人信息进行内部网络公示,一定要拿捏好尺度,同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严控泄露风险。
法理要求保护个人电子信息,而情理也让我们反思“公示”这种简单的惩罚行为。在取消成绩等既有惩处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网络公示,其实际效果如何、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过重的心理负担,都有待评估。考试作弊的“一失足”,缘何就必然成为个人生命历程的“千古恨”?
更为重要的是,惩戒只是手段,树人才是目的,混淆了手段与目的,高校的育人本位就容易模糊。作为教书育人之地,大学应更加突出教育属性。针对学生的行差踏错,大学不是单纯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一“惩”了之,而应通过沟通、引导,扶正观念,避免再犯。
舞弊学生应当自责,但学校也需自问:怎样以更人性更科学的管理方式,助力学生创造一个更为光明的未来?或许这才是教育之本。(李浩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