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大学生”之父自首行贿 检方介入调查

2016年05月13日 07:20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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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明德 李洪鹏 温如军)暑假和同学爬树掏鸟窝,掏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雏并出售获利,大学生闫啸天和王亚军被法院判处十年有 期徒刑。这桩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最近又有了新进展,《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昨天晚间从河南新 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获悉,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5月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

  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最新进展    闫爱民自首曾9次行贿

  闫 爱民向《法制晚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主动自首行贿”材料,显示自2014年其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曾9 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其中给辉县市森林公安主要领导行贿三千元购物卡,半个多月后被退回;此外,还通过中间人给辉县市法院一审审理此 案的审判长高某行贿四千元现金,后来该笔现金又通过中间人退回。

  该材料中还显示,闫爱民还曾向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任某行贿三千元购物卡至今仍未退回,给民警丁某缴三百元电话费,向辉县市检察院司机王某行贿一千元购物卡,通过该司机介绍认识辉县检察院公诉科郭某,并多次宴请吃喝向其行贿购物卡及现金三万元。

  闫爱民还向法晚记者提供了他与郭某的多段通话录音显示,郭某自己留下了贿款,并未给其他人,也未退还。昨日下午,闫爱民和王不井主动到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行贿一事。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了相关行贿材料及证据后,为两人做了询问笔录。

  法晚记者从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获悉,检方办案机关正对此事进行调查。同时检方告知两人电话必须保持畅通,要随叫随到。

  记者追访   被举报者否认受贿

  针对闫爱民、王不井自首行贿材料中所称曾9次行贿辉县市公检法人员一事,法晚记者联系到材料中提到的公检法人员一一进行核实。

  辉 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某在电话中告诉法晚记者,闫爱民确实向其行贿三千元购物卡,但后来又退还给他了;一审审判长高某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回应,他们(闫爱 民、王不井)确实通过中间人多次联系,最终中间人到家中行贿被拒绝,至于未行贿成的那些钱物,中间人何时退还,高某表示“并不知情”。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任某在电话中告诉法晚记者,闫爱民确实曾行贿过他购物卡,他知道后“追上闫爱民退还给他了”。对于闫爱民称曾给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丁某缴三百元电话费一事,丁某在电话中称“此事要见面谈”,随即挂断电话。

  对于闫爱民、王不井所举报的辉县市检察院公诉人员郭某“索贿三万元现金及部分购物卡”一事。现已调至河南安阳市林州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工作的郭某,就此向法晚记者回应:“想不起来这件事了,大概不会存在这件事情,但确实和他们一起吃过饭。”  

  官方回应   河南检方初查行受贿事实

  昨天21时30分左右,河南新乡市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回应“大学生掏鸟案”被告父亲自首事件称: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初查,“将涉嫌违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交。

  “2016 年5月10日下午,辉县市居民闫爱民(闫啸天之父)、王不井(王亚军之父)等人来到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自首并举报称,在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 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办理中,曾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的某些办案人员行贿。当天17时至19时30分,我院控申举报中心两名检察干警受理了闫爱 民、王亚军的自首、举报,制作笔录并接受相关材料。目前,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已依照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受理、分流,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初 查,将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以上是通告全文。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还将对此事持续关注。

  事件回顾

  ●2014 年7月  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随后,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  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2015年12月  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二审,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4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

  律师说法

  1、行贿罪怎么量刑?

  从 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的陶化安律师表示,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贿有自首情节怎么量刑?

  陶化安律师表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

  3、办案人员受贿怎么量刑?

  陶化安律师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办案人员最终退了钱算不算受贿?

  陶 化安律师告诉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 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5、自首行贿并举报对案件会有影响吗?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青松表示,如果公安机关查明举报人举报属实,案件或将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6、如果再审,会对刑期产生影响吗?

  张青松表示自首并举报本身不会对“掏鸟案”刑期产生影响,再审也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

  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 李明德  李洪鹏 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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