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老师关门棒打补课孩子 造成一死三伤

2016年05月30日 06:3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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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日照女老师关门棒打孩子 造成一死三伤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了解到,5月28日上午,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发生一起惨案,多名正在接受辅导的孩子,突然遭到辅导老师关门棒击,目前此事已经造成1死3伤,行凶的女辅导老师李某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辅导班里现惨案 多名孩子被打

  “日照五莲的孩子,上曾经被清退出教师队伍老师的辅导班,被老师用擀面杖打,一死三伤!惨剧!能不能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马上就六一儿童节,那个12岁的何姓小朋友却再也过不成了!”

  “山东日照市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一被清退过的50岁乡办女教师在家办辅导班时,将一孩子棒打至死,三人受伤,目前当地警方已经控制嫌疑人,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

  日前,在山东日照五莲的当地网络论坛上,流传着几个孩子被辅导老师棒打一事。网友称,一个何姓孩子再也无法过儿童节,惨死在老师的擀面杖下。

  5月29日上午,记者联系上死者的父亲何先生,他说,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家中的儿子与妻子在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生活,儿子算是一个留守儿童。

  昨天上午,他接到了家中的电话,说是儿子出事了。“我下午下车之后就直接到县医院去了,看到他的时候,孩子已经去世了,当时公安人员在场。”何先生说,他询问得知,今年12岁正上小学六年级的儿子,在5月28日上午,突然遭到辅导老师的擀面杖棒击。

  何先生说,这是一个50岁左右的女老师,和自己家为同村邻居,以前是民办教师,前几年被有关部门清退,开始在家办辅导班,村里接受辅导的每个孩子每个月交100多块钱,“也就是辅导孩子写作业,孩子做题时不明白了可以请教一下她。”

  28日上午,不知为何,女辅导老师李某突然将家门反锁,然后找来擀面杖追着十来个孩子殴打,最后造成1死3伤的悲剧,其中出事最严重的就是何先生的儿子小山。

  “孩子从二年级开始就在她那里接受辅导,一直没有出现过问题。昨天不知道到底出什么事了,她拿起擀面杖追着孩子们打,有被打着腿的,还有打着胳膊的。我家孩子后脑被打破,到处是血。”何先生说,现在网上传出女辅导老师有精神病的传闻,他有些想不通。“要是鉴定出有精神病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真的太令人心寒了。但是她这么多年一直没有什么问题。她要是真的有精神病,为什么还能够将门锁上呢?”

  记者看到了网络上流传的一张何先生儿子的照片,孩子躺在病床上,满身是血迹,眼睛没有完全合上。“孩子是脑袋被打到了,所以伤得最重。”何先生说,目前还有其他孩子在县医院治疗。

  警方通报 被打孩子1死3伤

  记者看到,当地公安部门已经进行了通报,“2016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李某(女,50岁,曾任村小学代课老师,2002年11月被清退)在自己家中,将前来接受辅导的4名孩子打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孩子1人出院回家,2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

  记者从五莲县委宣传部获悉,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此案。关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一说,尚未得到证实,仍需警方核实。“2002年被清退的时候,嫌疑人也不是因为精神病。”

  涉案女老师刑责分三种情况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说,涉案女辅导老师的行为令人震惊。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具体到本案,分为三种情况:

  

  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情形,该女老师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情形,该女老师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因为该女老师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此时,应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合该女老师的主观恶意与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1死3伤),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比较合适。

  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该女老师的刑事责任能力此时是不完全的,反映在处罚上来,参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则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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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补课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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