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规租房给16岁以下未成年人 或将受到最高一万元处罚
扬子晚报网3月28日讯(记者 韩飞)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留意到,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学校、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公共图书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可以建立公益性上网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未成年人住宿的要求不全面,对未成年人承租房屋的要求也应当予以规范。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的要求。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在法律责的部分,草案修改稿规定如果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拟最高罚五千 元。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拟最高罚一万元。
为了体现国家和省对于三周岁以下儿童监护的最新要求。草案修改稿增加“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的内容,并对“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增加相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