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2017年11月04日 08:4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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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赵强 摄新闻发布会现场。 赵强 摄

  中新网合肥11月3日电 (记者 赵强)记者从安徽省政府3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解平就《意见》进行了解读。他说:“安徽省《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既体现了原则性,又富于创新性。”

  根据《意见》,安徽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此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在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方面,解平表示,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在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同时,安徽省还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级财政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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