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公开课:商标侵权问题解读(二)

网络普法公开课:商标侵权问题解读(二)
2019年11月05日 11:04 新浪教育

  主讲人

  闫永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第二讲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认定

  这一期我们继续讲解商标侵权认定的第二个问题,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其实是对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划定,只有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商标才会破坏商标权人的竞争优势,挤占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也才会构成商标侵权。

  有时类似商品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是否侵权的判定。著名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就是这样。本案中,原告金阿欢于2009年申请,并于2010年成功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非诚勿扰》于2010年播出,播出后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该栏目宣称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内容为婚恋交友。后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主张其侵犯商标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名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服务类别,一审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节目内容虽为婚恋,但实质上是电视节目,一般公众不会认为两者有特定联系,判决认定不侵权,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至深圳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该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节目的知名度和宣传足以让一般公众误认,因此,认定侵权。广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认为涉案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品、服务的相同比较容易认定,两者完全相同,或者是侵权商品被商标权人注册的范围所包含都在此列,例如,注册的是水果,使用的是苹果。

  类似的认定相对复杂,类似包括商品之间的类似、服务之间的类似以及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类似三种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而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在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进行判断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但并不是绝对的,还要放回到市场的环境中,结合相关商品、服务的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因素,按照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水平进行判断。实践中,有很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被认定为类似。

  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类似商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权利商标注册的商品及被告生产的商品分别是方便粉丝和方便面,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两者属于不同类别,但是最高法院在判断方便粉丝和方便面是否是类似商品时,并没有机械的适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和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综合判断,最终认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认定类似服务的典型案例有保时捷公司诉泰赫亚特公司商标侵权案,本案中,涉及的是汽车改装和汽车修理两种服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改装通常包括汽车外观、机械、影音等方面的改装,其中最受车友关注的是汽车的机械改装,即对车身、内装配备、引擎动力、变速箱传动、悬挂、刹车及电子控制系统等主要机械结构的改装。可见改装既涉及装饰项目,也包含着加装设备、换装配件等修理业务的内容,同时汽车改装所使用的零部件、技术、研发等又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汽车改装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服务性,需要专用设备、工具、施工环境及相应的工艺,一些改装项目的技术及工艺要求甚至要高于汽车修理厂。最终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而保时捷公司诉泰赫亚特公司的另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则是认定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泰赫亚特公司使用侵权商标的37类汽车修理服务与保时捷公司注册权利商标的第12类汽车商品构成类似,从而成为最终认定侵权的重要基础。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的还有食品饮料与餐饮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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