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公开课:商标侵权问题解读(三)

网络普法公开课:商标侵权问题解读(三)
2019年12月06日 16:18 新浪教育

  主讲人

  闫永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第三讲 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

  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官大讲堂》,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闫永廉。

  这一期我们继续讲解商标侵权认定的第三个问题,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是混淆的客观基础,如果标识的外观都不像,那后续的混淆误认就无从谈起了。商标的种类繁多,表现形态也千差万别,但是无论哪种商标,认定其构成相同或近似,都要遵循共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整体比对原则

  第一个是整体比对原则。商标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往往会给消费者留下一个整体轮廓和粗线条的印象,即使商标有一些比较细节的设计,但是如果相对于整体并不够突出的话,消费者一般也难以注意到并形成记忆。所以大部分普通商标的比对,一般从整体上即可判断。比如, “康师傅”与“康帅傅”,“雪碧”与“雷碧”,“脉动”与“脉劫”,虽然几个字读音、字义大相径庭,但是整体外观相近,很容易引起误认,属于近似商标。

  整体比对对于识别和打击恶意使用注册商标时很有意义,天津二中院审理的“王宫”“朝臣”案非常典型,原告王朝公司系全国著名的葡萄酒制造企业,其在葡萄酒上注册了“王朝”商标,该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告北京圣朝臣公司分别注册了竖排的“王宫”“朝臣”两个商标,然后将其并列使用在葡萄酒上,横排阅读便是“王朝”“宫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整体来看,按照当代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是“王朝”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权故意明显。最终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2、要部比对原则

  第二个是要部比对原则。对于结合程度不够紧密的复合商标,或者商标中某些部分具有突出特征、容易引起消费者特殊注意的,相比起整体,消费者更容易对某些显著部分留下较深印象。在进行整体比对的基础上,对这些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也很必要。例如,一般情况下,当组合商标中既存在图形,又存在文字时,往往由于文字便于认读和记忆,而将文字部分认定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当商标中同时有中文和外文时,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中文往往被认定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3、隔离比对原则

  第三个是隔离比对原则。指的是比对时应当将比对的对象隔离开分别进行。这是对于消费者与商标接触的真实场景的回归和模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物时一般不会带着权利商标去对比,而仅是凭着之前购物或者广告中对商标留下的印象做出判断和选择。因为记忆的模糊性,这种对比和判断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但是如果我们将两枚商标放在一起进行仔细对比时,则会关注到两者的各个细节,这样会使得比对结果不符合市场实际。

  4、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

  最后一个是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非被告商标。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越容易认定为近似,反过来也是一样的。例如,最高院审理的长城葡萄酒案,原告中粮公司注册的“长城牌”商标为中文“长城牌”加图形加英文等多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是“嘉裕长城”文字加简单的城墙背景,从整体外观来看具有较明显的差异。但是,原告商标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根据呼叫习惯,其组成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具有较高的使用频率,具有了较强的识别力,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所以,虽然被告商标含有“嘉裕”二字且有长城图形,但鉴于原告商标的驰名度和显著性,最终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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