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两个热门话题,一是某企业规定本企业的员工之间不能结婚,如果结婚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另一个是有人质疑中国高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认为这种做法有违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这两个问题都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婚姻权的问题,所以格外引人瞩目。
看起来,两个问题都是婚姻权的问题,但实际上企业限制员工之间结婚是市场主体的个别行为,而禁止在读大学生结婚的行为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所以在分析时必须分 开讨论。
关于企业的员工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市场主体与另一个市场主体私下谈判商定的事情。在完全充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的合同条款想怎样谈就怎样谈,他人和国家的法律毋需干涉。但是,前提条件是合同的双方必须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如果一方处于弱势,这种谈判就很可能会出现稀奇古怪的内容,比如不允许员工谈恋爱、不允许员工生孩子等等。在这时,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就很有必要了。如果劳动合同法不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上的硬性分工,劳动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现在,人力资本相对过剩,拥有人力资本的大学生在求职时不得不接受屈辱的条款,如果国家的法律再袖手旁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将会得不到尊重。所以,在劳动合同谈判中,必须有劳动法为人力资本的提供者先行争取最基本的权利,这是社会文明的起码要求。事实上,世界各国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关于禁止条款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防止企业以契约自由的名义增加员工的义务。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合同的问题必须依靠法律,而不能仅仅依赖个别员工与企业的谈判。
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问题的解决方式则不同。我们不能通过强化立法来干涉高校的权力。允许多少分数线以上的学生入校也是学校自己的事情,政府不应干涉。只要学校不违反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事先将标准公开,他人无权过问学校的私权利。如果是一个爱护自己名誉并试图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的大学,一定会制订合理的规则,吸引全世界优秀的考生。任何一所负责任的大学都不会拿稀奇古怪的校规来约束学生。
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又走形了。大学是政府的大学,大学的好坏与校规的制定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各种规章制度满天飞,而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实际上没有机会接触到学校的具体规定,他们除了在分数上自己作主外,在其他方面毫无选择的权利。大学生是否应该结婚,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大学的规章制度里面原本不应该出现这一类的规范。但是,由于大学的管理彻底地行政化,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也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是,将大学规章的制订权重新交给大学,由大学自行规定。
两个问题,必须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关于企业的劳动合同问题,可以通过约束当事人一方权利的方式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关于在读大学生禁止结婚的规定,则可通过权利的下放由高校自主决定,前提是学校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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