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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法院有关移民法判例选摘(十三)

http://edu.sina.com.cn 2000/04/14  新东方学校出国咨询处

  Amir Ali 诉

  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

  法官:Teitelbaum J

  日期:1998年4月14日

  案号:IMM-1617-97

  Teitelbaum J 法官:

  本案背景介绍

  1997年4月15日,签证官Mark Eichhotst拒绝了本案申请人为期3年的工作签证,在本案中, 申请人要求法庭对这一拒签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与另外两个请求司法审查的案子(案号为IMM1607-97、IMM -1616-97)同时听审。这三个案例虽然许多事实有相似之处,但我还是分别写出了裁决的理由。

  本案事实

  申请人为巴基斯坦居民。1996年3月29日他与Mehhoob Ali (IMM-1616-97案的申请 人)及Muhammad Merchant先生(IMM-1607-97案的申请人)一起申请赴加工作签证。他们的律 师在申请信中说,这三位申请人是巴基斯坦Waizir塑料制品公司的行政官员。他们工作签证的目的是到巴基斯坦Wai zir公司在加的子公司加拿大Wazir公司去工作。1997年3月3日本案申请人与Mehoob Ali先生一起到 加拿大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的签证处去面试。接待他们的是移民官助理Vonne Solis女士。她做出一些结论,包括 加拿大Wazir公司有名无实,在加只有三名董事,实际的公司不存在,也没有职员;申请人及Amir Ali先生的意 图并不是临时在加拿大工作。申请人称他的面试只有10分钟。Solis女士告诉申请人,她已对其兄弟Mehhoob做 了面试,她不想重复相同的问题了。面试时,申请人还表示他将来也许会有兴趣移民加拿大。移民官Solis女士做出结论 ,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工作签证。

  进而三位申请人的申请转交签证官Echhorst先生处理。他审阅了相关的凭证,并认定三位申请人均不够资格 获得工作签证。1997年4月15日,申请人的工作签证申请被拒绝,理由是他未能证明他去加拿大的目的是临时性的,因 为他与巴基斯坦没有足够的依附关系,以确保他能返回本国。

  辩护词:

  1、申请人辩词:

  申请人称他并不了解签证官或Solis女士对他申请工作签证条件的不满之处。他说如他知道这一点,他可以证明 他与巴基斯坦有实质性的依附关系。申请人进一步说,虽然他想让家属随行,但无意移民。他辩解说,他与妻儿亲密难分,只 想在加拿大工作期间让他们陪伴在边。申请人还说虽然他使用了诸如"更持久的签证"或"更便于长久居住的签证"等字眼, 但他的意图并不是去加拿大移民。申请人辩论道:"没有使他了解到签证官所不满意的地方,这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公平的。申 请人还说,Solis女士的根据是从申请人兄弟那儿得到的信息,但她从未将这些信息告知申请人。这些外在的信息却被当 做堂而皇之的理由,从而草草结束了对申请人的面谈,且使申请人无缘得知他须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申请人引用Pangli诉加拿大就业及移民部长一案中的结论。该案法庭结论说,由一名签证官对申请人进行面谈 而由另一名签证官做最后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申请人辩说,这种处理程序违背了"听证者必须做决定"的原则。在由谁决定 的问题上,申请人称,如签证官依赖Solis女士的结论,那么他的决定是无效的,因为Solis女士不是签证官,也无 权做出这项决定。申请人进一步辩说,签证官所依据的面谈笔录显然是含混不清,残缺不全且有悖于文件证据的。申请人说, 申请文件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去加目的不是暂时性的这一结论。申请人还说,Solis女士不应该把Mehboob Ali先生的陈述用于申请人身上,因为他们是分别被面试的,是无证据说明他们有联合陈述的性质。

  申请人也注意到,Solis女士的宣誓书中写道他本人可能有意在加拿大留下来,但是Eichhorst先生的 法定声明中却写道,申请人本人和他的家人一起都有可能在加拿大永久逗留。根据申请人,以上结论是没有根据的。此外,申 请人说,仅仅依可能性(Possibilities)就作决定,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为采纳证据的标准是在可能性( Probabilities编者一这是较Possibilities更高的一种可能性)之间的平衡(Koltes诉加 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1995)。

  另外,申请人辩论道,虽然Solis女士和签证官在他们的宣誓书中称申请人不能够获工作签证,因为在加拿大没 有已经存在的生意,但拒签信中给出的理由却不是这一点。另外,申请人辩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要求在加拿大已有生意。唯 一的要求是有一个永久性的和持续性的公司存在。申请人说,将一个永久性的和持续性的与"已存在的"以及"公司"与"生 意"混为一谈是错误的。申请人辩说,一个公司可以是永久性的且是持续性的但不一定是已存在的生意。在本案情形中,加拿 大Wazir公司已组成并有100,000美元的资产,但没有确定的生意。

  最后,申请人说,Solis女士和签证官没有依据1978年移民法规中第20章的Validation Ex emption的第99条来对申请人的工作签证申请做决定。申请人称,该企业将为加拿大产生巨大收益,且符合北美自由 贸易协约(NAFTA)和关贸总协定服务条款的要求。

  2、被告辩词

  被告辩说,签证官没有使用任何申请人所不了解的外来证据。被告还引用Schah诉加拿大就业及移民部长一案中 的决定。该案的Hugessen J.A法官说签证官不必将初步的结论或明显的矛盾告诉申请人。虽然Schah案所谈 及的事,移民官根据移民法的第9章第一节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的名义行使自由裁决权的问题,但被告称,这一原则也适于签证 官行使自由裁决权(见Covrig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1995)。

  被告还辩说,由于签证官没有责任亲自参加面谈,他有权指派一名调查人员会见当事各方,听取和记录他们的证据。 此外,被告引用Alvarez诉加拿大司法部长(1994年12月7日),案号IMM-212-94一案中的结论。该 案中,Wetston法官判决,即使移民官的主管没有参与面谈,他甚至还是有权不采纳由参加面谈的移民官所做的建议。

  被告声称,上述Pangli案的决定与本案的不同处有几条。首先,Pangli是依亲移民,对此法律规定,只 要符合某些标准,则可享受一定的权力。而本案是申请赴加工作签证,所以不能享受特定权力。第二,上述Pangli的决 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该案的签证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核实证据中的矛盾。被告说在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矛盾。被告 陈述说,需要有更多的信息来澄清申请中的某些问题。被告说,面谈笔录和Solis女士的宣誓书都显示签证官给了申请人 有足够的机会说明他来加的目的。

  对于申请人指称的审理中的错误问题,被告称,签证官确实根据他所掌握的依据做出结论的。被告称,Solis女 士的笔录说申请人及其兄弟看起来是"有意图并且有兴趣永久移民加拿大",并且"想通过工作签证移居到加拿大落脚做生意 ,携其全家同人,可能有意留在加拿大。"被告说,申请人只是试图以他对证据的解释来替代签证官对证据的解释。

  另外,被告称,申请人对"已存在一项生意"和"一个永久性的和持续性的公司"的区分,纯属在语文字上做文章。

  最后,被告陈述说,申请人没有提供加拿大人就业机会的证据。被告认为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这样的证据。

  评论:

  我们来看本案的事实,司法审查的第一点根据是,签证官没有告知申请人他所不满意的地方。Muliadi诉加拿 大就业暨移民部长一案的判决指出(1986),根据"公平行事"的原则,签证官有义务使申请人知道他所不满意的地方, 并给申请人一个机会做出辩解。然而,MacKay法官在Yu诉加拿大就业暨移民部长一案中(1990),陈述道:

  我认为,在审理程序中,仅仅因为签证官在对申请人的面试中,没有强调所有根据他在评估移民申请中过程中,依据 移民法和移民法规而产生的不满意的地方,从而指责他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根据的。申请人是可以了解到移民法和移 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的,申请人的责任是使签证官相信他已经满足了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对申请人的批准不会有悖于加拿 大移民法。

  MacKay法官在Parmar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一案中(1997),重复了他的观点。

  在什么情况下审理程序中的公平原则要求签证官将他所不满意的地方告知申请人,尚不明了。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 定的,签证官的这样的责任,并不会是由于签证官在对证据做出权衡,作出认为申请的依据不足。

  对此,Muldoon法官在Asghar诉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长一案中(1997年8月27日,案号,IMM -2114-96)写道,我认为,将签证官不满意的地方告知申请人的义务,是有限度的。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已符合进入加 拿大的有关标准,申请人应该知道签证官将根据移民法或移民法规直接找出对申请人所不满意的地方,这点是不言自明的。这 并不意味着在面试中当申请人说明情况时,签证官应保持沉默。签证官应引导面试的进程,尽力获取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这是 指,例如,访问签证的申请人与他与本国有足够的依附关系,以确保他回国这一点所提供的证据不令人满意,签证官是不一定 必须将此告诉申请人的。这是直接从移民法和移民法规所得出的不满之处。在这种情况下,签证官将他的不满之处告诉申请人 是更好的做法,但不这样做,并不违反公平行事的原则。

  另一方面,签证官在什么时候应该将他的不满意处告诉申请人的一个主要范例是,当签证官从第三方得到不同的证据 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有机会对签证官从该证据所得出的任何不满之处进行辩解。

  从实质上讲,在有必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谈以做出评估时,公平行事的原则要求签证官就所有相关的因素对申请人进行 全面的提问,并给申请人一个机会对所有他可能没有意识到的假设或推断。

  我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得到辩解的机会。Solis女士看来只给申请人做了非常草率的面谈,并且假定Me hboob Ali先生的陈述同样适用于本案的申请。奇怪的是,与Mehboob Ali先生的情况不同,申请人的工 作签证被拒的唯一根据是他与巴基斯坦没有足够的依附关系。而申请人没能证明加拿大Wazir公司是一个加拿大的永久性 的和持续性的生意这一问题并没有成为拒签的一个额外理由。

  我认为,将Mehboob Ali先生的陈述用于本申请人从而得出结论,从而得出申请人与巴基斯坦的关系的结 论是不恰当的。但是,本案的申请人看来正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从申请人给出的证据来看,Solis女士确实告诉申请人 ,她不想再重复对Mehboob Ali先生已提问过的问题。我认为,签证官没有履行公平行事的义务。因为,申请人看 来几乎没有机会对他的情形做出辩解。我确信,签证官与Mehboob Ali先生进行了仔细的谈话,但没有与本案的申 请人作了仔细的谈话。因此,我得出结论,对本案作司法审查是对的。

  关于司法审查的其它依据,有些是不适用的。由于提出的拒签理由只是与巴基斯坦没有足够强的依附关系,双方关于 加拿大Wazir公司的辩论与本案无关。

  需要考虑的进一步问题是,签证官将面试申请人的工作委托给Solis女士是否违反了公平行事的原则?只要最终 的决定是签证官做出的,在本案这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允许的。然而,我发现Solis女士在面试中没有给申请人充分 的机会对他与本国依附关系的问题做出辩解。因此,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确定。

  司法审查的第三个依据是,签证官得出申请人在加拿大居留不是暂时性的结论是错误的。Solis女士的宣誓书称 ,申请人说"他有可能打算在加拿大留下来"。但是,我不认为Solis女士对这个问题已做了全面的考查。因此,我认为 基于对违反公平行事原则的考虑,应对签证官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结论:基于以上原因,由于我认为签证官违反了公平行事的原则,因此,我判定申请人司法审查的申请胜诉。

  本案申请人工作签证的申请撤回,由Vonne Solis女士和Mark Eichborst先生以外的签证 官重新审理。

  结果:申请人的申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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