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杂文:立了性贿赂罪名又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0/12/20 15:15 新浪文教
作者:焦国标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穷的时候,腐败重在败的偏旁贝;如今富(富也不是勤劳致的,是贪污来的)了,腐败的重心转向了腐的偏旁肉。权利的龙卷风摧枯拉朽,贝肉不剩,尽旋其中。于是隔岸观风者大叫,快设立性贿赂罪。其实,这只是观风者的苦心而已,贿赂罪在中国有几千年了,其于嚼(马嚼子的嚼)勒腐败的功效有几何?鉴往知来,借张三看李四,且不说不立性贿赂罪,便是立了,其于遏止腐败之效,亦近于扯淡。尽管如此,面对性贿赂如此风靡神州,火魔权豪(火魔,使动,使权豪如火如魔),我们止不住还是要事知其不可而支招,而出谋。正如梁惠王告诉孟子的,寡人之于国家啊,也算是尽心了哇。
性贿赂是道德还是犯罪?大多数人赞成是犯罪,也有个别主张属于道德问题,起码应该认定在道德范围之内,不然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因为很明显,既然归为犯罪,就存在个量刑问题--你怎么给性贿赂量刑?是以性炮弹的个数,还是次,还是人次数?不好办。总不能性贿赂1人次与性贿赂100人次量同样的刑、定同样的罪吧?如此则天理何在?如此必助长性贿赂之风,既1人次就力争100人次,政策利用到极限,这是人性之常嘛。可是如果一定要拿到精确的人次数,这是不是对人隐私的介入太过分了?对这个领域介入太过,看起来是冲犯事者单个人来的,其实是对着整个人类的。我举个例子,为什么黄色下流的的东西要禁止?表面上看是怕引发社会犯罪,最深的人性根源则是那下流痞虽然下流,人头畜鸣,可到底不是畜生,好歹也是圆颅方趾咱人类同胞哇;倘任他下作淫秽行径公行,是人类面子难抹、尊严扫地呀。现在是世界上没有与人类能对话的生物,假如有,他一定说:就这,也敢号称“万物灵长”?知道不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尽管倘若将性贿赂定性为犯罪存在着量刑问题难解决,宜把它认定在道德范围,可是毕竟性贿赂与性不道德还是有很大距离。再说,由于不易量刑就说它不是犯罪,见困难就绕道走,这也不是咱人类精英分子的脾气--难道比两弹一星二万五千里长征还难吗?以目前保守的定义理解,性不道德即婚外有性。性贿赂固是婚外之性,可其恶果却远非普通婚外之性所可比拟,而且动机也完全不同。根据发展趋势,婚外之性渐被理解万岁,性贿赂则注定永遭人恨。所以,性贿赂还是应被定性为犯罪。有人说,性贿赂即以性牟利,有些婚姻也是以性牟利,如果前者定为犯罪,对后者如何解释?其实很容易解释,文明都是特定阶段的,有些婚姻固然是以性牟利,可毕竟通过婚姻了,走婚姻的形式以性牟利是此段文明所许可的,就像真货假货皆以货牟利,可真货是经过特许的,假货则未经,未经就不行。当然,你也可以说此段文明必然要终结,就让性贿赂做个终结者,给它划个句号吧。我说,这段文明会终结,可八万年也轮不到性贿赂给这段性文明性规矩办丧事。此无他,因为性贿赂这个以性牟利,比有些婚姻那个以性牟利更邪恶,更害人,所以它绝对不可能埋葬它。不然,进化何在?人类良知和理性何在?
将性贿赂定为犯罪,那么治谁的罪?普通贿赂罪,犯罪主体是双方,行贿者和受贿者,性贿赂罪则犯罪主体应该是三方,行贿者、受贿者和性炮弹。施受双方皆当治罪是不用说了,重点说说性炮弹。他们或为一般色情业者,或为既定轨道的专使性的性炮弹。如果是前种情形,治罪应该重于卖淫罪,因为它的危害重于卖淫(不知道此项炮弹使命者例外),这叫罪刑相当;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可比照前者立定惩处规格。有人担心给性炮弹治罪有歧视妇女(以仅女性充任性炮弹使命为前提)之嫌,那么给卖淫女治罪不同样是“歧视”吗?世上的路千万条,你干的就是活该受“歧视”的事,奈何?金钱财富多么美好,一涉贿赂便称赃款赃物;人也一样,如花似玉的女性,一涉性炮弹,便是赃女--赃女总不能跟凯旋的巾帼英雄花木兰一个待遇吧?不然我们这些老爷们儿不是太“歧视”女英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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