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慎签格式合同 先对合同“验明正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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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23 10: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近年来,随着出国留学成为教育消费新热点,有关留学中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学生和家长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要慎签格式合同,特别要注意以下问题。 认识合同主体 目前有两种办理出国留学的服务机构,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某某中心、某某公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确认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明确办学单位真实性 在签订协议时,中介机构往往对国外学校或中介机构统称“外方”,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外方”是什么。 如果是外方中介机构,要写明索要外方中介机构的发票,索看中方中介与外方中介签的协议,了解真实转委托的权力、义务;如果直接由校方代收费用,也要写明有关收据发票的具体出具人。 防止合同中途变更 有的中介机构在办理出国留学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是外国一类学校,在申请中途却改为另类学校。如果消费者再换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将延长一定时间,如果还继续申请原学校将拖延一年。这时,中介机构往往要求消费者再签一份补充协议,临时改变学校。 因此,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第一份合同尤为重要,其内容应该有“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合同中已约定的外方学校”和“否则,视为中介机构违约”的条款。合同一旦变更,就意味着新合同成立,新旧合同条款有矛盾的,以新合同条款为准,原条款失效。 明确合同纠纷处理途径 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有的合同没有确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条款,有的合同主体不在留学者户籍本地,往往需要到外地打官司,给消费者造成经济上、时间上和精力上诸多方面的损失,因此应该确定管辖地点。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选择消费者所在地的投诉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对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有专门的限制规定,消费者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