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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关于城管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9:11   华图公务员

  

  昨日的《大家看法》栏目集中讨论了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蔡定剑教授和人民大学的莫于川教授发表了看法。蔡教授认为城管执法之所以容易引来暴力抗法的后果,是因为城管执法从根本上损害了人们的经济自由权。因此,他的建议自然就是放松管制,允许无证游商自由的摆摊设点。莫于川教授认为暴力抗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城管职能多头,但在管理和执法中手段不足。莫教授指出,不能简单地认为城管执法就是损害了人们的经济自由权,在维护和保障一部分人的某种权利时,要看这种权利的维护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这种或那种权利。

  我同意莫教授的观点。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我们不但需要自由,我们更需要公正。自由、公正、权利等概念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这几个概念有其内在联系。何谓自由,按照柏林的说法,分为两种,一是消极自由,即所谓自由就是权利不被侵犯;二是积极自由,即所谓自由就是在权利不被侵犯的条件下,能够获取更多的权利。可以看出,不管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已经达成共识,即自由首先是权利不被侵犯。然而,人的权利绝对不被侵犯是虚幻的理想主义状态,让渡、置换、侵蚀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什么原则和条件下可以适当地牺牲和让渡权利就成了政治哲学讨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何谓“公正”?所谓公正,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公正有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人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二是差异原则,即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普惠性原则,也就是说权利受损的一方,要得到最大化的补偿。总起来说,自由决不仅仅是绝对的和孤立的形而上学,而要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一定的预定原则和现实情况切实地去体会和享受。简单说,我们不但要追求自由,而且还要追求公正,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

  其次,从实践来说,城管执法可能的确损害了一部分人的经济自由权,但是城管执法维护了更多人环境自由享受权。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不但要享有经济自由权,还要享有休息权、健康权、环境享受权等各种权利。如果一味地强调维护一部分人经济自由权的重要性,而损害了另外一部分人的休息权、健康权和环境权,这似乎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更与公正不相符合。想必C教授一定住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高档社区,一定没有体会过晚上睡觉时楼下露天卡拉OK的鬼哭狼嚎,一定没有体会过在家写作时窗外烤串摊的烟熏火燎,一定没有体会过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水泄不通。蔡教授也许体会过上述情景,并且已经如圣人一般包容了这些,而将经济自由权摆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牺牲自己的权利去维护经济自由权的尊严,这不是没有可能。

  到这里,我的观点已经很明确,片面的看,城管执法的确损害了一部分人的“经济自由权”。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城管执法维护的是更多人的环境自由享受权,城管执法是非常必要的。只不过,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普惠性原则,实行人性化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考虑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通过建设公益性市场、在一定时段允许部分道路摆摊设点等疏堵结合的方式,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唯有如此,暴力抗法的现象才能越来越少。(作者:华图

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研究室主任 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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