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舞弊者5年禁考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4日 11:37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 中组部、人事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考生,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记者: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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