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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设置专业(学科)条件,规范考生报考,根据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试行)》、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制定《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并予以试行。凡招考职位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专业要求的,均按照《目录》所列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学科)设置,超出《目录》以外的,可经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专业(学科)要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等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专业设置参照本《目录》中高职高专、本科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部分。本《目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〇 〇 九 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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