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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公告及职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3日 13:15   新浪教育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川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关于2011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

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1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是指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其中“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到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2周年。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9月30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74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18-28周岁”为在1981年9月30日-1992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6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报考侦查员职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1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聘)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聘)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收单位及名额

  2011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聘)工作人员728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573名。招收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地区类别及开考比例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分三类确定开考比例,其中:省、市法院、检察院和成都市六城区法院、检察院为第一类,各民族县和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检察院为第三类,其余各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为第二类。开考比例分别为:

  第一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5: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第二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第三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2: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彝语翻译、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获得法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可视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程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10年10月4日-11日。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公招问题解答”、“公招简章”等,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二)网上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10年10月8日-14日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两科共计100元,有加试专业科目的共计1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缩减该职位录(聘)用计划。有关情况于10月21日前在网站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于网络缴费截止前的工作日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试机构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缴费(含减免确认成功)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0年11月1日-11月5日24:00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四)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0年10月8-13日,由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专人组成审核小组集体会审,即根据报考者填报的材料、照片,严格对照职位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考生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市(州)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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