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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务员“央地分考”不如“分类招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 10:01   千龙网

  一年一度的公务员考试又将进入白热化阶段。近日有媒体指出,目前沿用的“央地分考”方式缺乏法理基础和依据,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并给考生带来不便和不公,还难以满足一些岗位的特殊要求,亟须进行改革。

  实行公务员“央地分考”的基本依据是人事管理权限的层级。它既与招录人员入职岗位和服务机关的层级无关,也与招录人员职位类别和任职机关职能无关,就招考对象而言,“央地分考”的意义在于,中央统一考试招录的人员服务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事档案关系在中央;地方组织招录的人员服务于省及以下地方机关及直属机构,人事档案在地方。

  但问题在于,我国《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并不是按照所任职机关的层级进行分类的,而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不同进行分类的,将其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严格来讲,国家公务员招考除了考查招录对象是否具备担任公务员的一般素质和条件外,重点应当考查招录对象是否具备拟任职岗位的特殊素质和条件要求。也就是说,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法定类别进行招考,才是既合法又科学合理的。而目前实行的“央地分考”式的分层统一考试并不能改变其无差别考选的性质,也因此会极大地淡化岗位差别,尽管设定了招考专业限制,也仍难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对口任职”的尴尬,更无法突出不同法定类别公务员的岗位特色。

  因此,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至少应当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类别进行“分类招考”,在法定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可分为公共科目和分类专业科目,前者是保证全国公务员达到基本的素质和条件,而后者则保证每一类别公务员达到该类别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对于那些专业性过强、技术性过高的岗位,不妨再附加专业技术性的考试考查,从而保证人岗对应,各得其所。 (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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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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