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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弃录公务员考试状元有悖公平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9日 16:51   浙江在线

  李先生于2008年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09年,他参加福建省直某机关2009年春季公务员招考,并取得了综合成绩第一的好成绩。但福建省公务员局认为其不符合报考条件,最终未予录用。他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重作决定。日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省直某机关对该岗位的招考条件之一系“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而非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12月28日《福州晚报》)

  其实,公务员报考咬文嚼字的并非个案。08年,参加武汉某机关公务员考试并获得笔试第一名的女硕士张某,却被告知取消了面试资格。原因是张某只在本科读了“国贸专业”,硕士读的不是“国贸专业”。09年,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小张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专业名称居然成了他公务员考试路上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山东省公务员招考职位要求是新闻学,而不是新闻传播学。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被颠覆。用人单位选才余地越来越大,眼光也越来越挑剔,就业歧视可谓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学历、专业、性别、身高、年龄、外貌、地域、户籍,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与工作岗位关系不大的项目上设置了多重就业门槛。有调查显示,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58%。就业歧视实际上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建造师不算工程师,公务员招考部门设定苛刻的专业门槛,不禁让人生出几分感慨。

  正如某人力资源专家所言,“学历和所学专业只代表过去的一种学习经历,能否转化为个人能力和本事,最终要看个人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既然考生能取得笔试、面试综合第一的好成绩,说明他在专业知识方面已经达到了用人单位的招考要求。虽然笔者理解公务员岗位僧多粥少的现实就业语境,但是考生公平就业权利不容剥夺。只是因为考生所获职称与报考公务员岗位要求有细微差异,招考方以此为由取消其录取资格,有失公允,也于理不通。在强调通才教育,淡化专业门槛的当下,政府部门怎能“砍树抓八哥”,强求考生职称与招考岗位完全一致?公务员招考门槛如此苛刻、机械,莫不是招考方为某些“官二代”量身定做岗位,如今考试结果不符合内定潜规则,招考方在考试结束之后又抬出专业、职称门槛?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只要考生具备了招录工作岗位的必备素质,政府招考公务员又怎能违法设立就业门槛,向其他用人单位“示范”就业歧视呢?在我看来,政府招考公务员滥设歧视门槛,除了对考生不公平以外,也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就业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带头破坏就业公平氛围,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于法无据。

  退一步讲,就算招考部门对公务员岗位确有“专业硬杠杠”,或者说,招考方确实认定非工程师职称考生不适合某工作岗位。为何在笔试、面试之前不向考生说明呢?既然考生此前已经如实填报所学专业、所获任职资格,资格审查也通过了,还取得了笔试、面试第一的好成绩,招考方也认可了这些成绩。现在,招考方出尔反尔,取消其录用资格,如何服众?即使抛开政府招录公务员作出苛刻专业限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谈,从契约论的观点看,招考方单方面弃录综合成绩第一的考生也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言以蔽之,只要求职者具备了工作岗位所需能力、素质,政府部门擅自设置就业歧视门槛,苛刻限制报考专业,不仅不近情理,而且于法无据。如果说就业潜规则不为公平正义让路是考生悲哀的话,作为公平就业环境倡导者、创造者的政府部门,公然“示范”就业歧视,这又是谁的悲哀?(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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