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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公告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 10:07   中公教育 官方微博

  2011年安徽省公告于2月28日正式发布,中公教育专家团队第一时间予以权威解读:

  今年公告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继续延续了安徽省考1+X的考试风格,侧重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有一些小的变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2年以上基层经历者招录比例将大幅提高,部分基层职位将专门针对应届生。

  全省计划招录5352名公务员,其中,省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776名、市以下机关4279名。整体招录人数增大,省直机关及市直机关招录人数减小,加大了基层招录职位比例。据了解,此次招录,省、市机关大幅提高从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中招录的比例,分别不低于85%、70%;乡镇(街道)机关职位除按规定比例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外,主要用于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市以下机关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继续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全省拟定42个乡镇(街道)机关职位招录优秀村干部。地市质检系统被纳入了此次招考,招考职位104人,而地税系统今年则没有招考职位。

  二、职位报考年龄放宽,警察体检标准调整,或将不限制身高。

  一般公务员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普通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报考专业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间出生)。

  警察职位体检标准不再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而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三、申论及专业课考试时长发生变化,由两个小时变成两个半小时。

  报考计算机、法律、财会、公安、外语等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两科;报考其他职位和市以下法院、检察院专门用于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职位的人员,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

  笔试时间:2011年4月1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下午14:30—17:00《申论》或《专业知识》。

  四、特殊人群加分政策有所调整

  设置了专门针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取消了该类人群的加分政策。招录职位用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考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不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笔试成绩合成前每科加2.5分。

  五、面试入围比例及面试笔试成绩合成比例均不变,无领导面试试点单位范围加大。依然有个别职位加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形式的试点单位范围从省直机关扩大到省、市直机关。

  个别招录机关的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统一笔试后进行加试,加试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成绩计算等事宜另行确定并事先向报考人员公布。

  六、资格复审、体能测试、考察、公示环节政策基本无变化,资格复审毕业学历截止时间更加明晰。

  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无限次替补,体能测试只能替补一次,体检、考察环节可替补两次,公示后,出现缺额,无论什么情况,概不替补。

  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1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1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公示、录用资格。与去年的政策:至拟录用名单公布时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公示、录用资格相比更加明晰,易于界定。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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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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