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广西考区报名确认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1日 14:13   新浪教育微博

  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广西考区的考生请阅读以下事项:

  一、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的考生范围

  (一)已于10月15—10月24日期间在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二)选择的考试地点为广西。

  二、报名确认方式

  (一)报名确认全部为网上确认,考生可在其中规定时间内任何一天,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并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确认,逾期不交费视为放弃考试。网上确认交费时间:2011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二)享受减免考试费政策考生首先要在网上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确认后,于2011年11月26日9:00-17:00到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三楼),凭相关证明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三)报考涉密部门的考生携带电子版照片和考试费用进行现场确认并交费。确认时间:2011年11月3日9∶00-16∶00。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3楼329室。

  三、考生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图像清晰,非生活照,jpg格式,宽为100像素以上,高为120像素以上,宽高比例为1比1.2-1.4左右,文件大小为8kb-30kb;

  (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

  (三)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还需要准备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还需要准备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试费用:报名费:10元/人次,每科43元(人民币)

  四、网上报名确认流程

  第一步:考生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gxpta.com.cn)进入报名确认网页;

  第二步:阅读《网上报名确认须知》、《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并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按钮后,考生凭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即可进入“网上确认系统”;

  第三步:按照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具体要求详见“上传照片说明要求”。如果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要求,将无法支付考试费用,需重新准备符合要求的照片。上传完符合要求的照片后进入“网上缴费”;

  第四步:点击“网上缴费”按钮进入“银行在线支付系统”,支付考试费用;

  第五步:点击“信息查看”,查询缴费是否成功;

  第六步:如果查询缴费成功,则确认结束,等待网上打印准考证,否则,重复第四步,第五步。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目前网上支付业务主要采用银行在线支付(目前本系统支持开通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缴费成功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均不退还,如果出现重复缴费,支付系统将在一定时限内把多出的费用退回到交费卡号(考生也可以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771-5841400,经工作人员查证后,再把多出的费用退回到交费卡号)。

  (二)报名确认中,经考生申请,以下三类报名信息可以更改:

  1.考试地点。 原在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中选择考试地点非广西的,现需更改考试地点到广西的,考生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并发到gxpta5841400@126.com邮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收到邮件后,把考生的信息导入网上确认系统,考生在网上确认系统完成交费确认。

  2.姓名中的错别字。常见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只有身份证号跟报名数据一致时才可以更改。

  3.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

  其他报名信息,未经招考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两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携带《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送达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未通过审核确认的不予修改。办理地址: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信息部(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3楼313室。

  (三)网上确认成功的考生于11月21日10:00--11月26日12:0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gx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报考涉密职位的考生于11月24日9:00—16:00到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3楼329室)现场领取准考证。

  考务咨询电话:0771-5505211、技术咨询电话:0771-5841400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职位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更多关于 国考 的新闻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