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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21公务员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2)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6日 13:32   中公教育微博

  5.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不完善也是困扰业内的一大难题。例如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和网站之间未经许可转发和盗用作品等问题;电子书提供商在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则会遇到数字版权归属问题,如果版权属于作者本人,出版社则可能越权签署协议,造成事实侵权。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共享基础框架的方法——云计算。云计算是指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硬件、平台、软件)。 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中的资源在使用者看来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按使用付费。这种特性经常被称为像水电一样使用IT基础设施。 “因此,建立统一的在线数字出版综合服务云出版平台,使分散的、碎片化的出版资源整合成整块的‘云’,对出版商和渠道商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通过云出版平台,出版社可以对社内资源加密,可以选择发行渠道进行授权、安全分发,渠道运营商可以打通各种渠道的终端应用,方便获取出版单位授权的资源进行运营,一切的流程通过云出版服务平台进行,渠道的销售数据随时反映在平台上,甚至连读者的查询、点击、购买等行为,出版单位也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掌握。据悉,一个国家级的平台正在建设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目前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一起启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完整、权威的国家基础版权数据中心,承载全国范围内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络监管系统一期工程国家投资2800万元,力图实现对中国内地能够访问的10万多个出版类网站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警。最终要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化、监管依据规范化、监管流程自动化、监管机制流程化。

  6.国外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较好。因为他们有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商要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盈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在国内,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

  版权代理人是指连接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间机构或个人。他们与作者签署版权经纪合同,帮助作者寻找作品出版和发表机会,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根据经纪合同的约定,经纪人负责处理与作者有关的版权事务,包括寻找出版商、出版合约谈判、市场推广安排等等。将作者从繁冗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节省时间和精力,专心创作。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版权经纪制度相比,中国作者的创作和发表过程要辛苦得多。一些知名作家,创作过程中不断受到出版商的打搅,至于一般普通作者,辛苦写完书稿,又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寻找出路。建立完善的版权代理人制度,不仅可以免去作家出版的辛苦,也可以使作家的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7.第四届数字出版博览会主论坛上,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在谈到中国目前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现状时说:“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制定严重滞后,尚存盲目性。”数字出版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十一五”期间,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工作,但基础性标准和关键性标准仍旧缺位。随着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出版等新型出版领域的日益壮大,数字出版的标准化制定工作也日益迫切。“我们一直在努力构建这一标准体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成勇表示,目前其所在的信息中心已经把数字出版划分出十一大类,并分别开展标准制定调研,每个领域都将邀请业内外知名企业参与,共同完成标准制定,“比如电子书领域,我们将邀请方正,地图领域将邀请百度,网络游戏邀请的是完美时空。”“如果能建立这样一种国家认证机制保证产业各环节的利益,我们非常有兴趣参与到标准和流程制定过程中。”国内最大的期刊网络阅读平台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对此表示赞同。

  版权问题是影响数字产业链的重要因素,数字出版转型有几条解决之道:一是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持数字出版技术企业,因为要推动数字出版的进步,必须依靠科技;二是要建立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只有整个行业有了标准,才能稳定发展;三就是需要重新立法,因为原来的相关法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时代特点,行业联盟和法律有机结合,整个数字出版行业才能真正健康发展。健全的行业标准,不仅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的发展,更能够有效保护数字版权,维护作者的利益。

  8.目前,媒体形式日新月异,数字出版不可能按照传统版权授权模式进行,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国家认证机制来建立一整套数字出版流程,能够让涉及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对数字化作品进行低成本和不限次的复制,或将其上传至网站供人自由下载。而版权人则难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有效控制。虽然,各国的版权法都赋予了版权人排他性的专有权利,甚至专门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规定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等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方法自有其局限性。因为在根本上,法律救济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只有在发现侵权行为、出现损害后果之后才能进行干预。而数字化作品一旦被非法复制并进入流通,或者置于网上进行传播,在短期内就可以形成成千上万份的非法复制品被人们所使用,到那时一切法律救济手段都将于事无补。而且侵权者往往是众多个人用户,要逐一寻找出这些侵权用户,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并不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在事前保护数字版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不少版权人已经开始在网络上和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计算机软件中加入特殊指令,使得一般用户难以用通常方法对软件进行复制;或者设置密码,只有正版用户输入版权人提供的密码后才能正常运行软件。再如,提供数字化作品的网站可以在服务器上设置登录口令,使未缴纳版权使用费从而没有获得登录密码的人无法阅读或下载该网站中的作品。这些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径,因而比“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保护方法更加有效。

  9.目前,出版社采用的图书出版合同大都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公布的范本,很多出版社还加入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对作者往往宣称这是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个人不得修改,很多作者就稀里糊涂签字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签字很难认定是自己意思的真实体现。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作者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为了减少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纠纷,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规范行业管理,为作品的传播创造合法、公正的环境,由政府有关部门仿照工商部门推荐各种格式合同的做法,根据现实的社会需要,向全行业推荐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和数字版权授权示范条款,并作权威解释说明,非常必要。

  作答要求

  一、请结合“给定资料1~5”,概述目前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现状。(15分)

  要求:准确、全面、有条理。不超过200字。

  二、某市将召开一次加快发展数字版权保护的形势分析会。会上,某领导要就“如何加快推进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做主题发言。请结合给定资料,为领导拟一份发言要点。(25分)

  要求:全面、简洁、条理清晰,有一定高度。字数不超过500字。

  三、假定你是某市政府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请根据“给定资料3~4”,简要分析数字版权盗版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数字盗版的具体建议,供上级有关部门参考。(20分)

  要求:

  1.对原因的分析准确、全面,不超过100字;

  2.所提建议具体、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不超过300字;

  3.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四、请结合给定资料,以“保护数字版权”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40分)

  要求:

  1.主旨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

  2.结构完整,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3.字数10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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