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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运输超载包月罚款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9日 16:10   中公教育微博

  【背景链接】

  近日,河南淮滨县被曝光为超载罚款开“月票”。从2011年开始,货车司机每月月初就必须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的罚款。检查站人员称没开票被抓到要扣车并罚1万元。治超办称每天8000趟次的货车路过,“如果是一趟一检,一趟一罚,人也受不了,机器也受不了”。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关键词:凸显执罚经济凶猛

  “包月罚款”的实质,是将交通运输管理中备受诟病的“执罚经济”从暗处推向明处,是将见不得光的潜规则“合法化”,是将罚款手段赤裸裸地异化为目的,是对公众忍耐底线的挑战。

  “包月罚款”是公众不能承受之重,它除了直击令人忧心的法治生态,也折射出民生之艰。如果说在“天价过路费”事件中,公众已经注意到“不超载就不赚钱”的尴尬现实,那么“包月罚款”的出现并成为地方政府和货运司机的“双赢”。

  “包月罚款”凸显了“执罚经济”的凶猛,由此我们知道,“三超”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并非是法律的处罚不够严厉,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之下,缺乏制约的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之玩弄于股掌之间,使之沦为利益谋取与切割的工具。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如果缺乏公正严明的执法环境,再严厉的法律,都有被曲解滥用的可能。

  关键词:损害政府形象 破坏法律权威 

  罚款只能在违法之后进行处罚。一个人还没有违法,就进行预先处罚,这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月票不是减少“超载”,而是允许人们超载,有了月票,就可以“超载”通行无阻。

  包月罚款,有关部门就可以对司机违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司机的超载视而不见,这是用国家的法律来做买卖,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来收取月票,这样的违法治超无法令社会满意更不能有效治理超载现象。

  包月罚款,对于司机来说,将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司机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会更加肆无忌惮地选择违法或者超载来换取更大的利润。

  有关部门在明确知道 包月罚款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采取包月的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把法律当回事。另一个是在利欲熏心下,让他们不顾一切。月票不是为了治超,而是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用治超来谋取部门利益,用法律做交易,这样的治超不但损害政府形象,还损害法律权威,最后只能是越治越乱,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能让这样的情况蔓延和再发生。

  [学者声音]

  ●双方通过违法,都可获得暴利,可谓一举双赢,但是最终危害的是公路设施的使用寿命,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制度法规威严。

  ——浩任安

  ●所谓治超罚款根本就不是为了治超,也毫无治超的作用,而只是借治超之名“名正言顺”地敛财。

  ——段玉文

  ●此事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显缺位。应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矫正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强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刘孙恒

  ●公路超载问题久治无果,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地方创收,原因在于治超的路径与手段都不对头。应当从规范市场秩序以终结恶性竞争,同时严打监管不作为、渎职与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这两方面问题不解决,超载问题必定无解。

  ——马涤明

  ●媒体曝光类似滥收滥罚已经不计其数,最后不是应付性地整改了事,就是将责任推给个别临时工。以执法名义带头违法的零成本,是执罚经济屡见不鲜的根本原因。

  ——舒圣祥

  ●超载的危害大家都知道,执法部门却只管收钱,难道不管百姓的死活吗?

  ——高轨

  ●在罚款“包月套餐”现象的背后,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也就是对权力的目的背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公共利益。但在株洲市公路局蛇湖站,权力非为治超,而是为了创收。

  ——杨于泽

  [措施]

  关键词:摒弃利益执法逻辑

  本质上,这种“包月罚款”的做法是对超载行为的变相鼓励,是一种变相的执法创收,只会造成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滋生。治超部门与车主原本是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却因为利益异化成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最终结果必然是公信力的丧失和交通秩序的破坏,比如催生出更多的“马路杀手”,于社会治理而言,显然是得不偿失。

  “包月罚款”频频出现,反证这种行政思维亟须得到根治,而治本的办法就是要釜底抽薪,即改革现行的行政罚款按比例返还的做法,将所有行政执法产生的罚款收入上缴国库。只有彻底割断用利益主导执法的逻辑,才可能根除“包月罚款”思维,让城市管理部门下定决心治理超载行为,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的交通环境。

  具体来说,化解超载矛盾需要多管齐下。

  中公教育(微博)专家认为:

  一是严格执法,对超载车辆,除了处罚以外,坚决卸载,避免司机产生花钱买超载的心理;

  二是降清理、降低车辆运输成本,减轻司机负担;

  三是斩断执法经济链条,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两条线的规定。让执法人员收入与罚款脱钩。抑制他们的创收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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