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政法干警民法学指导:民事法律行为(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6日 09:52   中公教育微博

  盛瑞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真题:

  3.2001年1月1日,甲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该合同生效,这属于(    )。

  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中公解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是: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本题中甲乙约定6个月后合同生效,可见所附的是期限,排除C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本题答案选B。

  在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对此知识点进行拓展性分析,有助于广大考生全面了解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微博)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始期和终期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4.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分享到: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职位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 新闻王立军涉叛逃受贿等四宗罪被公诉
  • 体育美网-罗迪克出局正式退役 莎娃4强战阿扎
  • 娱乐武汉一女背部全裸露臀购物 网络爆红(图)
  • 财经发改委日发25条城轨批文 总规模8千亿
  • 科技专题:诺基亚推两款WP8手机 评测 视频
  • 博客李承鹏:铃铛下的狗 马未都:北大无校训
  • 读书张学良宋美龄相爱过吗 无胸罩日真空美女
  • 教育大学新生不愿“断奶” 家长陪读推高租金
  • 育儿单独生二胎没戏 女童误服避孕药来月经
  • 健康疾控中心否认参与转基因米试验 空调咋洗
  • 女性暴露女裸背购物 《中国好声音》服饰爆红
  • 尚品无国界免签胜地 北京鱼翅消费一天一亿
  • 星座化妆术改面相 测试你的青春谁做主
  • 收藏专家宁玉新身份解谜 中低档翡翠降价
  • 更多关于 政法干警 民法学 民事法律行为 的新闻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