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瑞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真题:
3.2001年1月1日,甲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该合同生效,这属于( )。
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中公解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是: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将来确定的事实。本题中甲乙约定6个月后合同生效,可见所附的是期限,排除C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本题答案选B。
在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对此知识点进行拓展性分析,有助于广大考生全面了解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微博)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始期和终期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4.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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