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指导: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讲解
中公教育(微博)研究与辅导专家 潘娜
出租车司机张某开车载孕妇王某前往医院做检查,路上将行人李某撞伤。交警认定张某违章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处以罚款。王某因受到惊吓,送医院后早产一子。事后王某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均遭其拒绝,两人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哪几种法律关系的产生?
(2)请对引起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3)张某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这是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考到的一道案例分析题,从题干可知,该题是把法理学的内容与实际的案例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从法律关系到法律事实再到法律责任,层层递进。下面就由中 公教育专家从这三个部分依次给考生作出深入讲解。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关系、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等等。由此分析可知,这起交通事故主要主要引发了三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张某与王某、张某于李某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张某于公安机关之间;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像。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个法律事实(事实构成)可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本案基本上属于前一种情况。由此分析可知,在本案中,车祸是与张某意志相关的,因此,应该属于法律行为,即法律事实为车祸。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和财产责任,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案中,张某对王某、李某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涉及的都是民事赔偿问题。
2、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则是因为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在本案中,张某对公安机关承担的即是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同时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李某死亡,则张某对其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综述三者关系可知: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发展、消灭的事由。法律事实影响或决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有法律关系才能有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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