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报名“刷人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04月01日09: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柴春元

  今年的公务员[微博]考试报名中,山东一名考生冒用他人身份报名,对同职位报名120多次,希望通过这种恶意注册报名来“刷人数”,造成某一职位报名者人满为患的假象,达到吓退部分对手的目的。日前,山东有关部门对该考生作出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据报道,与此类似的“刷人数”事件在安徽、重庆等地也有发生。

  近年来,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有关部门也十分注重建章立制,规范报考和招录秩序,严查各种舞弊行为,但类似“刷人数”的舞弊行为依然不断被发现和曝光。“刷人数”现象反映了我国公务员招考工作中存在的哪些问题?“刷人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录活动应当如何予以完善?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网上报名能否避免“刷人数”?

  “目前,在公务员报考和录取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相对较为完善,形成了专门的、分层次的规范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微博]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教授莫于川认为,“刷人数”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乃至漏洞。

  事实上,在很多地方,每次公务员招录网上报名时,工作人员都会对报考数据进行监控,一旦有异常,就会知晓。此次山东的“刷人数”事件,也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考办工作人员发现“牟平区莒庄镇综合管理职位A”报考人员数很大,但报考信息完整、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却很少。经查,同一个IP地址陆续向该招考职位注册了100多名考生的报考信息。

  网上报名审查虽然高效,但并不完全可靠,如何有效杜绝“刷人数”情况的出现?“解决办法并不难找,如果招考部门对报考考生增设一个面对面的报名资格审核程序,‘刷人数’的情况就可以被有效杜绝了。”厦门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这样建议。

  “刷人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2010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中,四川成都的代小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竟然已被人提前注册,符合报名条件的她却无法报考,经查,这同样是他人“刷人数”造成的后果。

  “‘刷人数’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务员招考秩序,剥夺了他人报考的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刷人数’者不但应接受招录部门的制裁,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连泰说。

  在莫于川看来,类似“刷人数”等舞弊行为层出不穷,与违法成本偏低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在当前社会信用状况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仅仅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从目前看还是偏轻了,不足以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莫于川认为。

  “刷人数”的根源何在?

  公务员报考为何越来越热,以致“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从而导致“刷人数”现象的出现?莫于川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因“公务员”职位本身的巨大诱惑力,成为国家公务员,意味着得到一份稳定的、有保障的工作。从根本上说,如何有效创造更多的创业机会,有效分流公务员报考竞争的巨大压力,是实现社会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根本所在,也是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各类舞弊行为的治本之策。

  “在目前公务员招考竞争依然激烈的状况下,保证招录活动本身的公正,则是有效杜绝各类作弊行为的关键。”莫于川说,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发生的种种“职务型”不公正行为,是引发普通考生想方设法作弊的诱因之一。在公务员招录中,诸如“条件量身定做”、“人员提前内定”等情况依然没能得到完全杜绝,“资源掌握者”们所做的这些徇私舞弊行为,必然诱发大量的其他作弊。因此,严肃公务员招录秩序,必须从纯洁招考人员队伍、确保招录工作合法公正进行做起。“事实上,一旦某些地方在招录工作中出现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之后,往往会给第二年的招考秩序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另外,‘刷人数’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有关招考部门条件设定过宽,报名要求不严造成的。这其中是否存在内部人员故意这样设定,以便于‘内部操作’?也很有深究的必要。”莫于川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原标题:国考报名“刷人数”,法律责任该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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