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辩论:闯红灯禁考公务员合理吗?

2013年05月14日16:17  北京晚报    

  闯红灯禁考公务员[微博]

  2013年5月14日讯,北京,在日常生活中,闯红灯、超速之类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不鲜见,处罚措施则以记分和罚款为主。不过在江苏宿迁就没那么简单了,日前该市交巡警支队宣布,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13种违法行为,将跟个人诚信记录挂钩。凡宿迁招录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入围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在交通违规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只有出重典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大学期间闯了几次红灯,就不能考公务员了?此规定一出,让不少准备拼抢“金饭碗”的毕业生不知所措。

  一辩:跨过白线意味着“前途”终结?

  正方:怎可允许犯法者执法?

  刘凡(公务员):我支持宿迁出台这种规范交通行为的措施,现在机动车超速、行人违规过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太普遍了,应该从严整治,尤其是对那些即将成为政府公职人员者,更应严格。怎么可以允许未来的执法者犯法呢?

  行车超速、过马路闯红灯,都是可能产生危及生命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现在虽然对行人过马路闯红灯加大了处罚力度,但最多几十块钱的罚款对很多人来说只是“毛毛雨”。而宿迁的措施让违法的成本大大增加,尤其是对希望成为公务员的大学生等人群有非常大的约束力,这是好事。

  反方:应该给犯错者改正的机会

  金芳芳(江苏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我理解宿迁交警出台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治理道理秩序的混乱,但限制闯红灯者考公务员,我觉得并不合适。惩罚措施要分清原因,不能给不得已的过失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我认为大多数人都是遵守交通规则的,偶尔的闯红灯肯定有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不能让他们“一错定终生”。的士司机送病人闯红灯记分还能撤销呢,考公务员也应该有分清原因的申诉。另外,对于真正的犯错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二辩:交通违章该不该挂钩诚信?

  正方:失信于法规,还能有诚信?

  方国栋(大学教授):这次江苏宿迁出台的交通治理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13种违法行为,将跟个人诚信记录挂钩”这条就非常好。违反交通规则就是失信于交通法规了,既然这样,还能叫有诚信?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开展诚信教育,告诉大家要讲诚信。但到底什么是诚信?真正清楚的人并不多。诚信绝不只是不撒谎、拾金不昧、考试不作弊,也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所以说,过马路走人行道、不闯红灯、开车不超速就是最基础的诚信行为,大学生要遵守,社会人也要遵守。

  反方:不要动辄将诚信上纲上线

  司马明琪(海淀区某软件公司总经理):我知道宿迁出台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我也有不同意见。如果偶尔一次闯红灯,紧急情况的超速就被记入“诚信记录”,那也太不严肃了。诚信很重要,但不能把所有的日常行为都用“记入诚信记录”来进行上纲上线,这会让“诚信记录”成为儿戏。

  我在欧洲多个国家生活过。在那里,诚信记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关系到市民申请贷款、获得保险理赔,甚至入学、就医等方方面面,一个诚信记录有污点的人就相当于被社会“判了死刑”——寸步难行。因此,每个地方对于记入诚信档案都是非常严肃的,欠款得超出一定金额和日期,违章得出现伤亡事故等重大后果等,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市民的尊重。

  三辩:交管部门决定谁考公务员?

  正方:以罚制典,净化交通秩序

  王新化(化名,北京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我支持宿迁交警将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跟个人诚信记录挂钩。据我所知,他们还做了一个“交通文明通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供各委办局使用。

  对于很多人质疑“交警决定公务员资格”,我认为应该给交警足够的权限,以重罚来制法典,净化当地的交通秩序。现在很多城市的交通秩序太差了,宿迁一年交通事故就死了217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治理必须“动真格儿了”。

  反方:限考公务员“土办法”有违规之嫌

  方毓海(律师):宿迁“新交规”一出,社会议论纷纷,讨论的一大问题就是“哪些部门会最终采纳交警的违章记录”。在我看来,谁采纳都不对,限制考公务员更是不合法律规定。

  首先,交警只对道路交通负责,他制定的规则只适用于怎样让交通更加顺畅,让事故下降,而不是去干涉别的单位招什么样的新员工。至于限制违章者报考公务员,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对于公务员报考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除了高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以及部分工种对专业、身体条件有限制的岗位外,并无对交通违章者进行限制。宿迁一地做的“土办法”岂不是有违规嫌疑?

  专家观点:选择性挂钩政策 无益于解决问题

  兰林友(中央民族大学[微博]教授):首先,我觉得这种选择性挂钩的政策很不公平。将闯红灯纳入对未来报考公务员的人群的评判体系,那对于未来无意报考公务员的群体是不是就失去了制约作用?对于在位的公务员群体又有着怎样的制约呢?不做好细致的区分,就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思。而且,把公务员这样一个群体单挑出来,会不会一方面也暗示了社会上对公务员的传统认知——福利好,有保障?要不然干嘛把公务员单独强调出来呢?会不会强化鼓励了社会的“公务员热”呢?

  另外,敦促公民遵守交通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出台形形色色的条例,其核心在于执行层面的推进。说实话,我们的条例已经够多了,但是我国社会的现实是,很多政策在执行时弹性太大,灵活性也太强,这样使得政策无法内化到社会大众的内心。

  此外,中国社会确实也缺少一种“车文化”。像在西方社会,很多时候有车的人会自动为行人让路,有一种“行人至上”的理念。那是因为,西方社会的“车文化”使得有车的人觉得:我有车,你没车,跟我相比,你是弱势群体,我应该体谅照顾你;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车停在路边让行人先过的情况。而中国很缺少这样一种“车文化”。

  众说纷纭:公务员闯红灯 是不是要开除?

  琦海风云:公务员闯红灯是否按照此诚信记录开除公职?我觉得将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对公务员考录者的考察,不如先以此约束在职的那些公务员。在其位者谋其身,他们更应有示范带头作用。

  小晨晨的马甲:闯红灯将影响公务员报考的新规于法无据,同时无助于真正解决闯红灯的源头,其源头应该是行人的路权保护,比如天桥和过街地道在超宽路段的修建等等。这样更能带来交通秩序的明显改善。

  丁华明:遵守交通秩序是一个公民起码的素质,公务员更应当有这样的素质,如果连起码的社会秩序的意识都没有,谈何去做一名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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