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6月27日,大连一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北京亦在3天内有5人被藏獒咬伤。北京政协委员刘凝认为,藏獒这样的大型烈性犬只,要单独对其分类。像这种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出现,对饲养者也要更加严格地约束,比如遛犬区域的限制、饲养范围等。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光天化日之下,恶犬频频攻击伤害无辜的行人,严重侵害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城市相关部门对养狗的管理要么形同虚设,要么粗放无序。一些体型庞大的狗特别是藏獒,其潜在的危害性毋庸多言,但监管之绳的缺失,显然是恶犬伤人的一大原因,也是对恶犬伤人的变相放纵。
其一,烈犬伤人事件的频发折射出我国宠物文化的不成熟。人都有养狗的权利,但公民行使权利理应恪守基本的规则,即不能凌驾在其他公民的权利之上,也不能违背起码的道德与法律。不可否认,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饲养宠物正成为一种时尚。豢养宠物本也无可厚非,但在人员密集区动辄豢养凶猛的宠物,却值得商榷。在猎奇心理驱使下,人们豢养宠物奇葩纷呈,令人瞠目结舌。既有让人望而生畏的大蟒蛇,残忍冷酷的鳄鱼,也有凶猛异常的藏獒。
其二,烈犬频频伤人反映出城市管理的滞后。目前部分城市出台了地方性养犬规定,对于烈性犬如何喂养均有规定,也有相关的违规处罚条例,但问题是,类似规定常常停留于纸面上,很难落实下去,基本上属于形同虚设的地步。管理犬只的工作繁重,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一些地方对于犬只的管理流于表面,重收费而轻监管,在出事后又习惯搞大规模捕杀行动,却不去反思日常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才是烈犬伤人事件频频上演的主要因素。
其三,法律对责任犬主缺少应有的追究。从性质上分析,因犬主违规或过失发生的狗咬人,侵犯的往往不是哪一个特定的受害者,而是不特定的公众安全。一个没有责任心的犬主把藏獒这样的烈性猛犬自由外放,无疑是置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无论出于故意还是疏忽过失,本质上都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遗憾的是,目前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执法,都缺乏对责任犬主的应有追究。
[启示]
面对恶犬频频伤人的恶性事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口诛笔伐的层面,亟需完善城市的制度建设,提高宠物的饲养门槛,引入宠物保险制度,以制度之笼彻底关住伺机伤人的恶犬。既保护公民饲养宠物的权利,又能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双赢的理性博弈。
[措施]
对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建议:
一方面,政府需要完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一些地方需要检讨当下的管理模式,吸取恶犬伤人的惨痛教训,完善犬只喂养规定,详细列举哪些犬只不适宜在城市喂养,以及犬只喂养的限制范围。更要转变管理方法,放开办证门槛,只收取工本费,以鼓励市民积极办证,而在打疫苗方面,也只应收取成本费用,不能从中牟利。同时,将日常管理工作重心放在抽查、监督方面,对于违规者处以重罚,从而尽可能地消除烈犬伤人隐患,还市民一个放心的环境。
另一方面,文明养犬的同时明确对犬主的责任追究。养狗要注意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养狗文化。不妨碍别人,不影响公共环境,不干扰邻里休息,不给社会管理带来麻烦。例如到专门的学校参加培训学习,训练课程包括狗对主人的服从、狗与人的和谐相处、狗对红绿灯等标志的认知等。此外在法律层面还要对犬主追究刑责,对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犬主,应基于主观过错来判定其刑责,依据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