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请注意:按本次招考公告要求,上传照片一律请使用“蓝底证件照”,否则不能通过照片审核。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微博]
公共科目笔试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选择重庆考区参加考试。为使您报名确认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这对您完成报名确认有很大的帮助。
网上报名确认
(一)网上报名确认对象
1、已于10月16日—10月26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重庆市;
(二)网上报名确认需准备的材料
1、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传照片请仔细阅读上传照片说明);
2、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网上缴费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易宝支付,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近10家银行支付,只要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即可,经他人许允也可使用他人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详见网上缴费说明);
3、城镇低保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户家庭的家庭人员只在网上进行上传照片,于11月5-6日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报名考试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城镇低保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和低保证(同时提供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证(只提供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进入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222.180.173.2/wsbmV2/webregister(也可登录www.cqpa.gov.cn,点击“在线服务”中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选择“公务员,事业单位和选派(调)考试”栏目下的电信或网通入口即可),按以下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第一步:点击进入“报名确认正在进行”,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后,必须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行为处理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三步:点击“照片维护”进行照片上传。注:请仔细阅读《照片上传说明》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上传图片成功”。
第四步:上传照片成功后请于12小时内再次登陆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登陆后点击“信息查看”,在“审核状态”栏中了解上传照片是否审核合格。如审核合格,点击“网上缴费”缴纳报名考务费。点击“网上缴费”,请阅读“网上支付说明”后,选择点击“易宝支付”后选择支付银行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请关闭拦截弹出窗口工具),请认真核对“定单号”与报名序号的一致性,然后按银行电子支付页面提示进行缴费(您可以在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交费)。缴费后,在12小时以内点击报名系统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费是否成功。
第五步:交费成功后,请在11月18日9:00—11月23日12:00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进入“准考证打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出的准考证照片和字迹应清晰、完整。(请使用A4打印纸进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上传照片及缴费等全部手续(注:为方便考生,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将网上缴费时间顺延至7日晚上22:00结束,但上传照片截止时间不变,请各位考生注意及时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及时缴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报名确认
(一)现场报名确认对象
下列四类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相关事宜。
1、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按规定不适合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特定对象);
2、网上报名时未选择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考生,需改到重庆市参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但不涉及出生年月号码错误的;
4、城镇低保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户家庭的报考人员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的。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
请于11月5-6日正常工作时间凭本人身份证、报名序号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办理。
谢谢浏览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 023-86868838
现场报名确认咨询电话:023-86868812 023-86868820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七、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
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