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10月27日据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此事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廉洁年金制度是从经济利益上对公务员[微博]是否廉洁从政给予的一种奖惩。从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情况看,效果较好。但必须认识到,这两地都是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总体人口区域面积都非常小。小政府、公务员少而精、财力雄厚使得这两个地区能够负担起公务员退休后的巨额年薪。中国内地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从财政财力上看能否承担起如此巨大的公务员廉洁年金,值得商榷。同时,从目前公务员队伍现状,推行廉洁年金是否符合民意,能否说服民意也值得怀疑。
一方面,建立“廉洁年金”有其合理性。作为公职人员,保持廉洁乃天经地义。但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每一个公职人员都保持廉洁。于是通过相关的制度确保奖廉惩贪已成为各国惯例。作为我国反腐的配套措施,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廉洁年金”的制度并不完善。按照廉洁年金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今后给公务人员一个主动不腐败的“选择”。然而,在这一可能的“不腐败”的选择面前,在很多人看来更像是一种肉骨头诱猫式的选择。现实生活中在公务人员从政用权期间,比“肉骨头”更诱惑、更实惠的“机会”更多。试想,有大块大块肥美的鲜肉可以吃,可以直接拿到手,猫们还会对若干年后的“事后”拿到手的“肉骨头”动心吗。在我国现行监督监管机制并不健全,对于公权力制约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一些腐败官员未必不能做到在位时“大捞特捞”,退休后享有廉洁名声并享受廉洁年金,所谓的“欲壑难填”正是这个道理。如此,防范腐败的廉洁年金反而有可能成为腐败官员的“二次福利”,对于社会公平和公众信任度的伤害就更深。
[启示]
可以考虑换一种思路来看待“廉洁年金”,换一换“廉洁年金”的发放对象。应该将“廉洁年金”面向社会公众、公众监督者、广大网民,而不是手握权力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不妨将“廉洁年金”设计成一种类似于鼓励举报腐败的“廉洁年度奖金”,面对全体社会公众,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有权利获得这样一份荣誉和奖励。可以一年颁发一次,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自觉开展对官员廉洁度监督,以此鼓励更多的像广州区伯那样的主动监督公权者涌现。面向公众(包括官员和公务人员举报腐败的行为)的“廉洁年金”一旦发放,而不是专门面向处于被监督位置的公务人员,公权力行使者必然会更多一份谨慎和自觉,遏制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也会更快的到来。
[措施]
对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建议:
首先,大幅度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真正建立起一支高效、精炼的公务员队伍后再推行阻力要小得多。
其次,先行实行养老金并轨,彻底破除公务员和一般职工养老上的双轨制。特别是要大幅度缩小养老金替代率上的巨大差距。
再次,公务员廉洁年金的来源,采取公务员在工薪收入中扣划一大块,财政出资一小块的做法。最好不要打着廉洁的旗号过多增加财政支出,变相给公务员过多增加养老保障福利。要使廉洁年金主要起到公务员廉洁保证金的作用,其次才是养老补充资金的用途。
最后,对公务员从政期间廉洁状况要有一个严格的考核体系。这个体系必须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参评的体系。防止考核走过场、成形式,最终国家支付了巨额廉洁年金,却保证不了公务员的廉洁,使得廉洁年金变成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福利补充金。